起 诉 书
被告人权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21968********,壮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砚山县人,群众,农民,家住砚山县**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砚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砚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日、11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12月13日补查重报。2019年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3 月18 日18时许,被害人骆某某和老婆杨某某因李子树被牛吃问题到砚山县**乡**组**号权某某家找被告人权某某理论,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发生争吵引发肢体冲突,被告人权某某用木棒将骆某某左手打伤。经鉴定,骆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权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因民间矛盾引发,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负有责任,可酌情从轻处罚;权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权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丽
附:
1.被告人权某某现住于砚山县**乡**村委会**组**号,联系电话:1598755****.
2.卷宗5册,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光盘1张。
3.涉案款物情况详见涉案物品处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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