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西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向本院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下午18时左右,被告人权某某到西畴县**镇**路**号门口时看到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钜云牌三轮摩托车(发动机号K10*****,车架号LXKKDM6A9******,未悬挂车牌)的钥匙插在车上,遂将该车骑到砚山县**镇**路**宾馆院内停放以备自用。2019年9月14日凌晨0时许,被盗车辆被砚山县公安局江那派出所查获,2019年9月23日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告人权某某盗窃的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3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到案经过、行车证、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
2.被害人陈述:陈某甲陈述;
3.证人证言:陈某乙、谭某某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清燃
2019年12月19日
附:1.被告人权某某现羁押于西畴县看守所;
2.卷宗2册、量刑建议书4份、证据目录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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