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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权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一部刑诉〔2019〕198号

被告人权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25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乡**村**组**号,在津无固定住所。2019年11月3日因盗窃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路某某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21时许,被告人权某某在本市河西区黑牛城道**大厦**门附近,盗窃路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内蓝色外壳电池(锂电型电池,型号60V60A)一块,后逃离现场。为掩饰罪证,被告人权某某在其暂住地使用改锥刮去电瓶外壳印刷字体。

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权某某在本市南开区**里其暂住地被民警抓获归案。

案发后,经天津市河西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3724.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物品照片等物证;

2.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路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检查、辨认笔录;

8.现场监控录像;

9.被告人户籍证明、情况说明、110报警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7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权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昊、魏长明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权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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