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权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开检部一刑诉〔2019〕168号

被告人权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9198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为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镇**村**组**号,捕前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8月14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权某某伙同卫某某(另案处理)趁人不备,先后在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城小区、八里庄小区盗窃摩托车二辆,后被告人权某某在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城东郡小区地下车库盗窃鲁******摩托车车牌一个。经鉴定,被盗两辆摩托车价值共计6160元。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权某某在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城东郡小区36号楼地下车库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权某某盗窃的摩托车车牌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被盗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权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金玉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权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