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尚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权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5196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张家口**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诚信店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尚义县,现住尚义县**镇**大药房诚信店。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尚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尚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尚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犯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尚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尚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尚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权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建议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7月起,被告人权某某通过非正规渠道采购无质量合格证明的“蚁力神”、“黑倍王”、“顶级伟戈”性保健品在其经营的大青沟镇佰汇大药房诚信店销售牟利。其间,2019年8月份左右,刘金秀花费5元从权某某经营的药店购买两粒性保健品,2019年李进宝花费5元购买一粒性保健品,2020年8月2日,王飞(化名)花费80元购买“蚁力神”和“黑倍王”各1瓶。2020年8月3日,侦查机关根据匿名举报线索对权某某经营的药房进行搜查,并扣押了在售性保健食品“蚁力神”29瓶、“黑倍王”19瓶、“顶级伟戈”1盒。经鉴定,“黑倍王”、“蚁力神”两种保健品中均检出有毒有害西地那非西药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等物证;2.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刘金秀、李进宝等人证言;4.被告人权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权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性保健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尚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智
检察官助理:郑旭根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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