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权某甲,男性,1965年 **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65 ********,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山阳县**街办**社区**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赌博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田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73 ********,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山阳县**街办**社区**组,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赌博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韩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88 ********,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山阳县**街办**社区**院内,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岳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81 ********,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街办**社区**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岳某乙,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62 ********,汉族,小学文化,山阳县**街办**社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街办**社区**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权某甲、田某甲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赌博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2019年12月19日、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权某甲、田某甲、韩某甲寻衅滋事案
2016年1月24日上午,**街办**社区**组村民崔某某在自家门前请挖掘机修路,被告人权某甲以崔某某家修路占了其开发的小产权房的地界为由,组织业主阻挡崔某某施工。2019年1月26日,权某甲、田某甲组织其开发的小产权房业主在**楼北业主武某某家开会,向崔某某无偿索要6到10个停车位,迫使崔某某儿子南某甲在协议上签字,但该协议未得到崔某某、南某乙的认可。2019年3月12日,崔某某请挖掘机施工过程中不断有业主阻工。3月13日,权某甲组织业主阻工,权某甲之女权某乙阻工时被挖掘机铲斗里掉下的土块砸伤,权某乙的丈夫韩某甲开一辆车牌号为陕A0****的黑色奥迪轿车将崔某某家修路路口堵住,导致崔某某家请的挖掘机滞留现场5天无法离开。3月17日崔某某到派出所求助,经民警协调,韩某甲将奥迪轿车开走。经山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阻工给崔某某家造成经济损失10720元。
二、岳某甲寻衅滋事案
1、2018年1月22日10时许,岳某甲到山阳县**有限公司位于山阳县**街办**社区的工地,以征地款未得到解决为由,将正在施工的工人江某某推倒在地,后用石头将工人赵某某头部、张某某腰部打伤。
2、2018年6月4日16时许,岳某甲到山阳县**街办便民服务大厅,以工作人员未给其办理临时救助为由,在服务大厅辱骂、殴打工作人员,并将大厅内的花盆、岗位指示牌、标语墙损毁,随后逃离大厅,之后又返回大厅将工作人员玻璃杯损坏。
3、2018年6月5日10时许,岳某甲在山阳县**街办**公园工地内,以施工单位**公司安装的塔吊损坏了其家土地内种植物,要求施工方给予赔偿,将工地工人潘某某打伤。随后岳某甲又以塔吊占用了其土地为由,向**公园施工单位索要2000元现金,向**公园施工方职工潘某某、石某某、徐某某各索要100元现金。
4、2018年7月27日9时许,岳某甲在山阳县南大街**超市内,以其钱包在超市丢失为由,将超市收银台的扫码机损毁,后又坐在超市收银台过道,致使排队的顾客无法结账,严重影响超市的正常营业秩序。
5、2018年10月20日9时许,岳某甲在山阳县**公司位于山阳县**社区的工地内,以工地挖掘机施工时将电线杆挂倒,致其父亲岳某丙受伤,**公司没有赔偿为由,将工地内牛某某驾驶的挖掘机前挡风玻璃砸烂损毁。
6、2019年5月20日8时许,岳某甲到山阳县**街办**社区办公室内,无故威胁工作人员,将社区办公室一台电脑液晶显示屏、一个电源开关损毁,并将社区工作人员的摩托车损坏。
三、权某甲、岳某乙开设赌场案
1、2013年腊月底至2014年正月初,权某甲等十多人在岳某乙家赌博,岳某乙负责提供场地、免费茶水、烟,权某甲当庄用两个5分硬币弹宝赌博,100元起注上不封顶,持续两个晚上,权某甲共计给岳某乙打水2万元。
2、2014年腊月底至2015年正月初,权某甲等20多人在岳某乙家赌博,岳某乙负责提供场地、免费茶水、烟,100元起注上不封顶,权某甲用两个5分钱硬币当庄弹宝,赌博了一个晚上,权某甲共计给岳某乙打水1万元。
3、2016年2月8日(农历正月初一晚上),权某甲、阮某某等人在岳某乙家赌博,岳某乙负责提供场地、赌具、免费茶水、烟,权某甲当庄用两个5分硬币弹宝赌博,100元起注,上不封顶,当晚权某甲获利1.3万元,权某甲给岳某乙打水2000元。
四、权某甲、田某甲、岳某丁开设赌场案
2016年2月7日(农历腊月二十九)晚上,权某甲打电话让阮某某到田某甲家赌博,陆续十七、八人在田某甲家参与赌博,100元起注上不封顶,田某甲负责提供场地、赌具、免费茶水、烟,权某甲与岳某丁约好合股当庄,赢了钱平分,输了钱共同赔付。权某甲负责发牌,岳某丁负责赔付赌注。当晚权某甲赌博获利3万元,权某甲给岳某丁分了1.5万元,给田某甲打水几百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价格认证结论等书证;岳某戊、陈某某、王某某、阮某某、田某乙等人证言;被害人崔某某陈述;被告人权某甲、田某甲、韩某甲、岳某甲、岳某乙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权某甲、田某甲、韩某甲、岳某甲、岳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权某甲、田某甲、韩某甲无故滋事、强行阻工,给被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岳某甲无事生非、发泄情绪,多次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权某甲当庄并主持抽水和分红,被告人田某甲、岳某乙二人提供场所、赌具供他人赌博,并在其中打水营利,其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03条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权某甲、田某甲、韩某甲、岳某甲、岳某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金喜
2020年3月5日
附:
1. 被告人权某甲、田某甲、韩某甲现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岳某甲、岳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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