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权某甲,曾用名权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9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宁夏西吉县**镇**街**号,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权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日1时许,被告人权某甲饮酒后驾驶悬挂“闽******”号牌的两轮摩托车,沿厦门市集美区石鼓路西侧路面上由南往北方向逆向行驶时,与该侧黄某某驾驶的“闽******” 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被告人权某甲受伤的损害后果。事发后,黄某某报警,被告人权某甲因受伤被送医救治。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权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6.2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认定,被告人权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别,两轮摩托车悬挂的“闽******”号牌,系伪造号牌。
案发后,被告人权某甲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其归案后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权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权某甲具有自首、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的机动车牌的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五)项之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权某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建议对被告人权某甲在拘役二个月至二个月十五日的幅度内择以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严洪华
检 察 员:吴 圆
二○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附:
1.被告人权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3.案件及证据材料二册。
4.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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