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权某甲盗窃案)_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权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会宁县,住会宁县********2016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会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2017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会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8年8月19日,因盗窃被会宁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刑事拘留经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逮捕。

辩护人郭恩利,甘肃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权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01时36分许,被告人权某甲趁夜深人静之际,用石头砸破白银市平川区**路**营业厅窗户玻璃,潜入营业厅内,盗取白色vivoX7Plus手机一部、手机模型两部。后权某甲窜至平川区**校大门东侧的**婚纱摄影店和**眼镜店,先后徒手拽断上述两家店铺玻璃铝合金金边双扇轴转门一扇门上的把手,在**婚纱摄影店内未盗取到财物,在**眼镜店内盗取一副男士太阳镜、两副女士太阳镜。被盗vivoX7Plus手机破案后追回已发还,2020年8月19日,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1190元。盗取的手机模型及一副男士太阳镜、两副女士太阳镜被被告人权某甲丢弃。

2020年11月12日,经甘肃天泰司法精神病鉴定所鉴定:权某甲患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本案中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手机购买纸质发票等;2.证人权某乙、陈某某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寇某某、常某某陈述;4.被告人权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平川区**营业厅内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权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权某甲患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本案中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权某甲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权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延文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权某甲现羁押于白银市平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监控视频光盘1张,电子卷宗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