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权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9月3日被安徽省宿州市公安局抓获,于2020年9月8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权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权某甲谎称购买北京车牌落籍指标,以需要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50,000.00元。2020年9月3日,被告人权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权某甲家属返还张某某人民币55,000.00元,张某某对被告人权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权某乙、葛某某、权某丙证言;
(三)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四)被告人权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权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邹江南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权某甲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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