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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一凡非法持有毒品案)_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分院刑诉〔2020〕Z102号

被告人李一凡,女,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601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校学生,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路**号**单元**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4月7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一凡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级别管辖,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江银花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退回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2020年8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2时许,被告人李一凡按照网友“哥”(另案处理)的指示,来到位于重庆市铜梁区家乐汇建材市场B8区的百世快运营业点,领取了收件人为“杨某某”的两个快递包裹,随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两个快递包裹中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835.59克。经鉴定,上述甲基苯丙胺片剂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16.3%-16.7%。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毒品等物证;

2.乘机记录、酒店住宿信息、个人信用报告等书证;

3.证人金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李一凡的供述和辩解;

5.物证检验报告、手机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提取笔录、称重笔录等笔录;

7.抓获视频、手机数据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一凡违反毒品管理规定,收取他人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交付的甲基苯丙胺片剂2835.5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一凡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建龙

检察官助理:王  珣

2020年9月10日

 

附:

1. 被告人李一凡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三卷(附光盘十八张)。

3. 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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