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厉鼎,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9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年9月21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一林、厉鼎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3日,被告人李一林与黄某甲、彭某甲、谢某甲(均已起诉)、谭某甲(在逃)纠集在一起商议去打架,因李一林先前与彭某乙存在矛盾,李一林提出去迎光乡殴打彭某乙,并要求彭某甲通过QQ将彭某乙约至迎光乡桑果场广场,五人驾车开往现场,谭某甲将车停靠在附近等候,彭某乙准备零食香烟上前与彭某乙攀谈,其余三人则趁彭某乙不备将其殴打一顿后逃离。彭某乙被打后不服气,又与彭某甲等人约架,李一林、谭某甲等人回到栗坪后又纠集了被告人厉鼎,谢某甲准备了两把砍刀放置车内,一行六人驾驶两辆车返回桑果场广场,当彭某乙等人驾车出现在广场后,李一林、厉鼎持刀冲上去追赶彭某乙,但没有追上,谭某甲则与周某甲、翟某甲发生打斗,李一林、厉鼎持刀加入,又与彭某丙以及被彭某乙纠集前来的人混战在一起,打斗过程中,彭某丙、谭某甲、周某甲等人均不同程度受伤。案发后,彭某甲家属赔偿了彭某丙四万元钱。
2019年9月6日,李一林在新邵县酿溪镇锦绣华城被抓获归案;9月20日,厉鼎在邵阳市双清区柏林国际附近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人身伤害赔偿协议、病历资料、户籍资料等;2.证人彭某丁、周某甲、彭某戊、翟某甲、彭某乙、黄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丙的陈述;3.二被告人及共同作案人黄某甲、谢某甲、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一林、厉鼎积极参加聚众斗殴,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聚众斗殴罪(持械)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结连
附:
1.二被告人现均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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