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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丁诈骗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李丁,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9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现住仙桃市**镇**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9月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丁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李丁因赌博输钱后萌生利用“PC投资返利”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的想法,就用微信号(微信账号YangGong****,微信昵称杨某某)在朋友圈发布“PC返利 每晚十二点以前返利 欢迎各位老板来投资”等虚假消息。同年4月20日,被害人苗某某通过微信分两次转账10000元(一次3000元,一次7000元)给李丁用于PC投资,李丁返了1000元的收益后,就将钱用于赌博。同年8月,苗某某通过微信找李丁要钱,李丁骗其“1万元已经不能返利,要补齐2万元才能继续返利,三天之后退本金”。同年8月6日,苗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再次转了10000元到李丁提供的张某甲的支付宝上,李丁将钱用于赌博。

2019年8月份,被告人李丁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低价售卖手机的文字和图片,被害人张某乙(微信号xiaohua**** ,微信昵称“**”)通过微信联系李丁,要求购买一部苹果8Plus手机。同年8月6日,张某乙通过支付宝往李丁提供的支付宝账号****640740@qq.com转账1950元。李丁收到钱后并未发货,而是给对方发了一个空单号,张某乙向其讨要货款时,李丁谎称厂家没货,要求张某乙加价换一部苹果X手机。张某乙感觉受骗未再付款后,李丁将张某乙的微信拉黑。

2020年2月9日至2月13日,被告人李丁利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群众急需采购口罩之机,通过其微信号(微信账号YangGong****,微信昵称杨某某)在朋友圈发布“医用口罩现货发”、“三层一次性医用口罩4万现货 量大来私”等虚假信息,并配上“口罩”、“口罩生产机器”的授权书、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照片,骗取倪某某、周某某、冯某某用于购买口罩所支付的货款92800元。当被害人追问发货情况时,李丁便发一个**快递的空单号给对方。李丁将上述赃款用于偿还赌债、购买手机等个人消费。其中,同年2月10日,李丁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倪某某(女,2002年**月**日出生,微信昵称“酒杯图形”、微信账号nxh-xun**)用于购买口罩的微信转账2800元;2月11日,李丁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周某某的信任后,周某某通过手机银行将购买口罩的部分货款60000元转到李丁提供的朱某某的邮政银行卡上;2月11日,李丁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冯某某(微信昵称“Miss-Ra**”,微信账号fengqian**)支付宝转账3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丁退回全部赃款。公安机关已于2020年3月24日将苗某某被骗的20000元、张某乙被骗的1950元、倪某某被骗的2800元、周某某被骗的60000元、冯某某被骗的30000元分别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客户交易明细清单、**银行汇款单、收条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丁某某、涂某某、张某甲、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苗某某、张某乙、倪某某、周某某、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丁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印冬晴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丁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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