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丰检二部刑诉〔2019〕468号
被告人李万仓,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59********,汉族,高中文化,原中共党员,江苏省徐州市丰县**镇**村**书记,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镇**村**庄**号。被告人李万仓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丰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万仓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0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李万仓在任职丰县**镇**村**书记期间,在协助政府改造农村危房、协助镇政府申报、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等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等方式,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套取公款共计277960.56元。其中,套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05000元、最低生活保障资金30347元、涉农补贴资金12615.56元、村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款29998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3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李万仓在明知村民尹某甲、张某甲、李某乙等16户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申报条件的情况下,采取上述手段,套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05000元,其中,被告人李万仓分得99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3年5、6月份,被告人李万仓采取上述手段,以尹某甲名义虚假申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1000元,其中被告人李万仓分得7000元;
(2)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李万仓采取上述手段,以张某甲名义虚假申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1000元,其中被告人李万仓分得3000元;
(3)2014年5、6月份,被告人李万仓以其女儿李某乙的名义虚假申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后丰县**镇民政助理李某甲要求其尽快修缮房屋时,被告人李万仓以没有资金无法修缮为由要求李某甲多拨付补助资金。2015年5月,李某甲在拨付资金时违规截留他人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2000元,连同李万仓申请的房屋修缮补助资金6000元共计18000元拨付至李某乙的一折通账户内,后李某乙全部取出交给被告人李万仓;
(4)2014年6月,被告人李万仓采取上述手段,以王某甲名义虚假申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2000元;
(5)2014年7、8月份,被告人李万仓采取上述手段,以王某乙名义虚假申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2000元,其中被告人李万仓分得9000元;
(6)2014年7、8月份,被告人李万仓采取上述手段,以尹某乙名义虚假申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2000元,其中被告人李万仓分得10000元;
(7)2014年,被告人李万仓采取上述手段,以张某乙名义虚假申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2000元,其中被告人李万仓分得10000元;
(8)2014年6、7月,被告人李万仓采取上述手段,以李某丙名义虚假申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2000元,其中被告人李万仓分得11000元;
(9)2014年8月,被告人李万仓采取上述手段,以王某丙名义虚假申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2000元,其中被告人李万仓分得2000元;
(10)2015年5、6月份,被告人李万仓采取上述手段,以尹某丙名义虚假申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3500元,其中被告人李万仓分得1500元;
(11)2015年6月,被告人李万仓采取上述手段,以高某某名义虚假申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3500元;
(12)2015年6月,被告人李万仓采取上述手段,以李某丁名义虚假申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3500元;
(13)2015年6月,被告人李万仓采取上述手段,以许某某名义虚假申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3500元;
(14)2015年7、8月份,被告人李万仓以尹某丁名义虚假申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3500元,其中被告人李万仓分得8500元;
(15)2015年7、8月份,被告人李万仓以张某丙名义虚假申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3500元,其中被告人李万仓分得10000元;
(16)2015年9、10月份,被告人李万仓以刘某甲名义虚假申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2000元,其中被告人李万仓分得9000元。
2.2011年11月至2016年12月间,被告人李万仓利用其协助丰县**镇政府申报、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职务便利,在明知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情况下,采取上述手段,以其妻刘某乙、其子李某戊、其大娘李某己、其嫂子杨某某、其女儿李某乙等人的名义申报贫困人口并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共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资金30347元。
3.2011年10月至2015年10月间,被告人李万仓利用负责丰县**镇**村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上述手段,安排丰县**镇**村会计站长邱某某以刘某乙和李某乙的名义虚报耕地面积22.8亩,套取涉农补贴资金共计12615.56元。
4.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李万仓利用负责上报改扩建丰县**镇**村村委会办公用房的职务便利,采取上述手段,虚报该村村民尹某戊新建的房屋为村委会办公用房,并顺利通过组织部门验收,骗取村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款299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危房改造申报资料、低保申报资料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李某乙、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万仓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万仓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万仓利用职务上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艳丽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万仓现羁押于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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