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筠检刑诉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李万琼,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61994********,苗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镇**村**组**号,现住筠连县**小区旁民房。2019年8月21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筠连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于2020年1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筠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筠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23日被筠连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筠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万琼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0日、3月27日退回筠连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4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0月,被告人李万琼与贩卖毒品人员车某某(另处)恋爱后,车某某提供毒品给李万琼吸食,并存放零包毒品在李万琼处,以便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2019年2月至4月,吸毒人员吕某某、涂某某、余某某、蒋某某、李某某、官某某联系李万琼或车某某购买毒品后,李万琼将毒品直接交给上述吸毒人员或放在指定地点。详细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24日,吕某某微信联系车某某购买一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和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微信转账280元至车某某的账户。随后,被告人李万琼帮车某某将毒品送到筠山都市漫时光门口交给吕某某。
2.2019年3月8日,涂某某通过谢某某联系被告人李万琼购买200元甲基苯丙胺,李万琼在二桥网吧附近将甲基苯丙胺拿给涂某某;同月28日,涂某某微信联系李万琼购买200元甲基苯丙胺,微信转账200给李万琼,李万琼将甲基苯丙胺放在定水路电力公司宿舍门口沙发上,涂某某随后取走毒品;同月30日下午,涂某某电话联系李万琼购买250元甲基苯丙胺,微信转账250元钱给李万琼,李万琼随后转账250元到车某某的微信账户,之后李万琼将甲基苯丙胺拿给涂某某;同年4月3日,涂某某联系李万琼购买200元甲基苯丙胺,分别转了138元、62元给李万琼,李万琼将毒品放在电力公司沙发处,涂某某随后将毒品取走。
3.2019年3月25日,余某某联系被告人李万琼购买300元甲基苯丙胺,微信转账300元给李万琼,李万琼随即转了280元给车某某微信账户上,后李万琼从之前车某某给自己的甲基苯丙胺中拿了一包300元的甲基苯丙胺丢在新华大桥人人大药房对面花台并拍照发给余某某;同年4月8日,余某某微信联系李万琼购买400元甲基苯丙胺,李万琼让余某某将400元微信转给自己,后李万琼将钱转给车某某的微信账户上,并从车某某处拿了一包400元的甲基苯丙胺,从自己住的租住房丢给楼下的余某某和一名男子。
4.2019年4月2日,蒋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李万琼购买100元的甲基苯丙胺,加上10元车费,共转账110给李万琼。李万琼将甲基苯丙胺放在定水路华联超市门口花台并拍照发给蒋某某,随后,蒋某某取得毒品。
5.2019年4月6日14时许,李某某联系被告人李万琼购买甲基苯丙胺,并微信转账200元给李万琼,李万琼在锦都宾馆门口拿了1包甲基苯丙胺给李某某;同月10日17时许,李某某联系李万琼购买毒品,并转账200元给李万琼,李万琼收到钱后转了150元给车某某的微信账户,剩余50元用于打游戏,随后,李万琼到锦都宾馆门口拿了1包甲基苯丙胺给李某某。
6.2019年3、4月份的一天下午,官某某联系车某某购买500元甲基苯丙胺,微信转账给车某某,随后,被告人李万琼将毒品放在官某某居住小区楼梯间消防栓上面,官某某到楼梯间拿到甲基苯丙胺。
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李万琼被筠连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后,李万琼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万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万琼明知是毒品仍多次向他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万琼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万琼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万琼曾经故意犯罪,可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万琼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筠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燕
检察官助理:严增权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万琼联系电话:17681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件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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