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3055号
被告人李万闯,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1221982********,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镇**村**组,文盲,群众。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11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0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4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2016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2月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万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0时28分许,被告人李万闯伙同谭某某(已判决)、薛某某(已判决)来到温州市龙湾区**街道**村村口**路,盗走被害人武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经价格认定,被盗正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840元。2020年8月6日,谭某某的老板已代谭某某赔偿被害人武某某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李万闯于2020年12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涉案物品未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资料、李万闯前科材料、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万闯以及同案犯谭某某、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地点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万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万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万闯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音慧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李万闯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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