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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三仔盗窃案)_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Z237号 

  被告人李三仔,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61969********,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连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6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连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7月22日被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三仔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李三仔在连州市**镇实施多起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李三仔在连州市**镇**路**店附近,盗窃了被害人黄某某放置在其自行车车篮里的一台蓝绿色华为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620元)。

2.2020年3月7日9时许,被告人李三仔在连州市**镇**路**门口路边,盗窃了被害人林某某放置在其摩托车车尾箱里的一个单肩背带包,包内含有手机、利是等财物。

3.2020年3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李三仔在连州市**镇**路**市场,扒窃被害人陈某某。

4.2020年4月12日7时许,被告人李三仔在连州市**镇**路,扒窃被害人黄某某。

5.2020年5月14日9时许,被告人李三仔在连州市**镇**路**店门口,盗窃了被害人何某某放置在其婴儿车上的一台蓝色华为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045元)。

6.2020年6月15日8时许,被告人李三仔在连州市**镇**路**市场,盗窃了被害人陈某某的一个淡绿色手袋,袋内含金色手机一台,钥匙一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三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三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三仔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斯迪

检察官助理:罗哲妍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三仔现羁押在连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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