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3151号
被告人李三宝,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金平苗族****自治县,住***乡**村民委员会***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三宝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4月上旬,被告人李三宝在本市**镇**路旁的出租屋楼下先后两次向吸毒人员马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合计5包,后于4月30日收取马某某支付的毒资400元。
二、2020年3月上旬及5月8日,被告人李三宝在本市**镇树***小店对面一家小店旁先后两次向吸毒人员吴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合计2包,后于5月13日收取吴某某支付的毒资200元。
三、2020年4月15日至17日,被告人李三宝在本市**镇**街出租屋楼下先后两次向吸毒人员马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合计2包,并收取马某某支付的毒资50元。
2020年6月12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河源市**县**村一出租屋将被告人李三宝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3.证人证言:吴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三宝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三宝无视国法,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纯艳
2020年9月1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三宝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含光盘八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扣押物品移送清单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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