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李三忠,曾用名李三三,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桐梓县**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街道**路**号,捕前住贵州省桐梓县**街道**路**号。2020年4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 7月5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牟洪波,又名牟小波,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66********,汉族,大专文化,桐梓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号,捕前住贵州省桐梓县**街道**栋**室。2020年4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道真县看守所。
被告人庹华其,绰号“其哥”,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桐梓县**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街道**路**号,捕前住贵州省桐梓县**镇**街**小区**栋**单元**室。1992年11月20日因犯流氓罪被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2月6日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被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7年9月7日因殴打他人被桐梓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20年4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绥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蔡辉,小名蔡佳佳,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桐梓县**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室,捕前住贵州省桐梓县**街道**小区**栋。2020年4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绥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薛某甲,曾用名薛某乙,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街道**村**组**号,捕前住贵州省桐梓县**街道**小区**栋**室。2005年8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9月6日因故意伤害被桐梓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20年4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经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道真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63********,土家族,大专文化,桐梓县**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号附**号,捕前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路**小区**栋。2020年4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经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道真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甲,小名赵某乙,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67********,汉族,大专文化,桐梓县**有限公司原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街道**街**号,捕前住贵州省桐梓县**街道**社区**巷**号**栋**单元**室。2020年4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 月19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经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道真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01987********,汉族,高中文化,桐梓县**有限公司原职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捕前住重庆市南岸区**栋**室。2020年4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6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经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桐梓县看守所。
被告人成颢,绰号“浩儿”,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桐梓县**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街道**路**号,捕前住贵州省桐梓县**街道**大厦**栋**室。2009年2月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2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4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经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道真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甲,小名黄某乙,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79********,汉族,大专文化,桐梓县**有限公司原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街道**路**号,捕前住贵州省桐梓县**街道**路**号。1998年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06年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期间转为劳动教养二年;2009年因吸毒被桐梓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一年;2010年6月2日因吸毒被桐梓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6月16日被桐梓县公安局责令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4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6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经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道真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三忠涉嫌抽逃出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被告人牟洪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庹华其涉嫌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被告人蔡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被告人薛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抽逃出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被告人赵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抽逃出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假诉讼罪;被告人成颢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被告人李三忠与李某甲、廖某甲、陈某甲、刘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商议发起成立桐梓县**有限公司,购买了桐梓县**二楼700余平方米商铺作为公司办公地,为规避相关规定相继找陈某乙、曾某某、何某甲、陈某丙、李某乙、罗某甲、邱某甲、付某甲、杨某甲等充当挂名股东,制造虚假申请资料欺骗审批部门获得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权。2011年4月,经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相关部门批复,桐梓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由付某甲担任挂名**,公司实际由李三忠操控。李三忠开启了以**公司为载体从事非法放贷活动。随即,李三忠吸收具有5年以上从事金融工作经验及助理经济师资质的被告人杨某甲加入公司,为公司从事非法融资吸收公众存款及保管公司账务资料。同期,张某甲受实名大股东陈某甲安排,到**公司接受李三忠安排工作,从事非法融资吸收公众存款及财务管理。2011年7月,李三忠为壮大组织势力,以发固定月薪3000元加每月额外2万元的高额报酬拉拢有一定社会资源的战友被告人牟洪波、被告人赵某甲二人加入组织,并允诺今后赠送二人价值数十万元的门面及经常带领二人吃喝消遣以笼络稳定关系,二人遂甘愿积极帮助李三忠实施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期间,被告人牟洪波主要负责拟制借款合同、融资及借贷业务等重要工作,被告人赵某甲负责接待融资、贷款客户,为贷款客户介绍贷款流程,完善贷款的借条、协议,代收融资款和到银行为融资人付利息,到房管部门查询客户财产、防止客户贷款后变卖资产等重要工作。2011年,李三忠与桐梓县城小有名气的前科劣迹人员被告人薛某甲结为干亲家,薛某甲开始为**公司介绍高利借贷及从事非法讨债犯罪活动。
2012年9月,李三忠又网罗涉黑犯罪刑满释放的被告人庹华其加入犯罪组织从事追债活动,在追债中给借贷人员造成心理威慑,后李三忠为增强组织稳定性,还介绍被告人庹华其承包陈某甲投资开发的桐梓县蟠龙大道“**”楼盘土石方工程运输获利。2013年初,李三忠经牟洪波引荐,吸收被告人蔡辉转到**公司上班从事放贷及讨债业务,从而加入犯罪组织。2014年1月,李三忠吸收舅弟被告人黄某甲加入犯罪组织,参与追讨非法债务和提供银行卡给蔡辉用于放贷资金往来。2015年4月,李三忠为发展犯罪组织成员,吸收有刑事犯罪前科的被告人成颢加入组织,参与追债。2016年5月,李三忠经庹华其引荐吸纳有犯罪前科的涉毒人员令某甲(另案处理)加入组织,安排庹华其带领其非法追债。2016年6月,成颢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桐梓县公安局羁押,期间,李三忠为增强组织稳定性,安排**公司出资为成颢聘请律师辩护,成颢服刑一年出狱后又回到犯罪组织,继续追随李三忠。
长期以来,李三忠犯罪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李三忠实际操控**公司并以之为载体,以结干亲家、帮助致富敛财等手段网罗牟洪波、庹华其、蔡辉、薛某甲、杨某甲、赵某甲、张某甲、成颢、令某甲、黄某甲加入犯罪组织,有组织地大肆实施高利放贷、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开启“以恶护商”“以商养恶”模式。李三忠对犯罪组织实行公司化管理,在公司内设信贷部、财务部等部门,明确组织的重要成员担任部门负责人,目标明确,分工合作,李三忠待付某甲离开后安排牟洪波任**代表人执行**职责,以加强财务管理为由,安排蔡辉任**部经理,庹华其专门负责追债。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中,李三忠始终牢牢掌握犯罪组织人事、经济大权,凭借其社会声望和组织领导能力,成为组织成员公认和事实上的首要分子,牟洪波、庹华其、蔡辉成为该犯罪组织较为固定的重要成员,薛某甲、杨某甲、赵某甲、张某甲、成颢、令某甲、黄某甲等人为一般成员。
以李三忠为首的犯罪集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李三忠、杨某甲抽逃出资罪
2011年初,被告人李三忠经刘某甲(另案处理)介绍得知贵州省将对小额贷款公司放开政策,经营得好可以发展为村镇银行,萌生经营小额贷款公司的想法后,李三忠便召集李某甲(另案处理)、廖某甲(另案处理)、刘某甲、陈某甲(另案处理)商议成立桐梓县**公司的事项。经商议:由李三忠、李某甲、廖某甲、陈某甲、刘某甲5人共同发起成立,其中陈某甲占股40%,刘某甲占股20%,廖某甲占股10%,李某甲占股10%,李三忠占股20%,由符合小额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条件的付某甲担任法定代表人,5名股东共同出资购买**二楼700余平方的商铺作为公司办公地,李三忠、刘某甲负责办理成立公司需要的各种手续。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过程中,李三忠等人经商议后决定在3000万元注册资本审核环节由陈某甲先垫付2000万元,剩余1000万元的资金缺口由李三忠以月息3分向兴义市金鼎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董某某借款筹集,公司成立后再将公司的注册资本抽回还给陈某甲及董某某。为凑齐股东人数,使**公司顺利通过审批,李三忠、李某甲、廖某甲、陈某甲、刘某甲又商议决定各自拉拢身边的亲戚、员工充当桐梓县**公司的挂名股东,在李三忠、陈某甲、李某甲、刘某甲的“操作”下,何某甲、陈某乙、曾某某、陈某丙、李某乙、罗某甲、邱某甲、付某甲、杨某甲先后成为桐梓县**公司的挂名股东,李三忠等人同时伪造了桐梓县**公司股东会决议并冒充挂名股东的签名,制作了一系列虚假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资料。2011年3月2日,李三忠等人将筹集的3000万元分成11股,以何某甲、陈某乙、曾某某、陈某丙、李某乙、罗某甲、邱某甲、付某甲、杨某甲、李三忠、廖某甲等挂名股东的投资款名义分别打入遵义市商业银行桐梓县支行的桐梓县**公司临时存款账户内。2011年3月3日,遵义恒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根据李三忠等人借款筹集的注册资本出具了验资报告,之后李三忠持登记资料向桐梓县经贸局、桐梓县人民政府、遵义市经贸委等部门提交申请。2011年4年15日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批复同意**公司开业。2011年4月20日,李三忠等人获得**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成立后,2011年4月,为了规避监管和融资放贷方便,继续靠小额贷款公司获取更多非法利益,被告人李三忠、李某甲、廖某甲、陈某甲、刘某甲就商议把公司的对公账户里的钱抽出。李三忠和陈某甲找到人后,安排被告人杨某甲、邱某乙用相关人员的身份证、银行卡制作虚假的借贷资料,将**公司对公账户上的注册资本3000万元抽出,分别打入许某某、刘某乙、黄某丙、蔡辉、郭某某、陈某甲、韩某甲、陈某丁、冯某某、令某乙的账户,之后再从上述人员账户内将3000万元注册资本转到李三忠等人的账户内,事后李三忠偿还1000万元给兴义市金鼎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陈某甲2000万元。从2011年4月25日至2011年6月28日,李三忠、陈某甲等人的行为致使**公司实收注册资本全部被抽走,李三忠、李某甲、廖某甲、刘某甲、陈某甲又筹资2000余万元打入李三忠私人账户,以**公司为载体违反国家利率标准规定,违规向企业、个人非法发放高利贷,为获取更多非法利益,弥补资金缺口,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人士融资。
(二)被告人李三忠、牟洪波、张某甲、杨某甲、赵某甲、蔡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1年4月,被告人李三忠、李某甲、廖某甲、刘某甲、陈某甲实际股东经过商量,将出资的2000万元发放完后,为获取非法利益,就采用民间融资的方式来解决**公司资金链问题,以2分至2.5分的月利息从民间融资,然后再通过银晟贷款公司以4分、5分的月利息放出去,通过这种方式赚取利息差获利。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李三忠、李某甲、廖某甲、刘某甲、陈某甲商量,以李三忠的名义按照2分的月利息在民间融资,所有民间融资和借条由李三忠签字,不加盖**公司印章,都走李三忠的私人账户,融资来的钱就用于**公司放贷和使用,民间融资产生的利息是由**公司的实际股东承担,利息由**公司统一按期支付。由牟洪波、蔡辉、杨某甲负责对这些账目进行管理和记录,张某甲、赵某甲负责对每个出借人的借款时间、金额进行登记,到期后利息计算及支付。随后,为获取经济利益,李三忠等五名实名股东,违反小额贷款公司不得采用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存款用于放贷的规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决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放贷,决定以高额月息1.5分、2分、2.5分、3分为诱饵,通过**公司宣传和不特定公众间口口相传,向遵义市汇川区、桐梓县、重庆市南岸区等地的张某乙、姜某甲、杜某甲、李某乙、廖某乙、兰某某、杜某乙、廖某丙、成某某、金某甲等人募集资金。在长期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李三忠实际操控**公司并以之为载体,由李三忠安排、默许认可牟洪波、赵某甲、蔡辉、杨某甲、张某甲等人以**公司或以李三忠、牟洪波个人名义向不特定对象共465人出具“借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179220300元,吸收公众存款后以**公司名义以月息3%-8%等不同利率放贷给他人,股东非法获利分红28240383元。
(三)被告人李三忠、薛某甲寻衅滋事罪
2011年9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李三忠经被告人薛某甲介绍认识周某甲后,得知其与他人合伙投资修建桐梓县**中学(现桐梓县**中学)的BT模式工程项目急需资金,便以4分至8分不等月息多次非法放贷给周某甲3590万元。李三忠与薛某甲共谋,由薛某甲出面担保,便于薛某甲对周某甲实施监视及非法追债,并承诺让薛某甲从周某甲支付的利息中分得0.5分或1分的利润,薛某甲共计分得5.5万元。
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害人周某甲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李三忠多次通知周某甲到**公司结算账务,对周某甲进行辱骂,并以“再不还钱就小命难保”、“要让周某甲将会牢底坐穿”等相威胁,后又安排薛某甲对周某甲进行监视、纠缠、滋扰,被告人薛某甲在桐梓、遵义多次对周某甲进行辱骂,以“自己曾坐过牢,打架把人打死了”、“会把周某甲从楼上推下去制造自杀假象”等言语进行威胁、恐吓,并将周某甲带到金瓯酒店、乾豪酒店,以哄骗方式迫使周某甲不敢离开酒店,变相限制周某甲人身自由数小时。被害人周某甲在外地办事,均被薛某甲责令限期返回,周某甲欲返回**老家,也被薛某甲拦截,并以不签借款本息结算清单就不准离开。被害人周某甲在跑工程审计期间,被告人薛某甲也数次对其进行滋扰、辱骂、威胁。李三忠、薛某甲的滋扰、威胁、辱骂对被害人周某甲的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四)被告人李三忠、牟洪波、蔡辉寻衅滋事罪
2012年11月19日,被告人李三忠向王某甲非法放贷8万元,借款期限至2013年5月19日,由唐某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王某甲未按时归还借款,2014年9月30日,**公司向桐梓县人民法院起诉王某甲偿还借款8万元,未起诉唐某某。2014年10月8日,经桐梓县人民法院调解,王某甲在2015年2月18日前偿还**公司借款本金8万元,调解过程中,**公司委托代理人蔡辉明确表示只要求王某甲偿还借款,不要担保人唐某某承担责任。
2018年6月11日,唐某某需要在李三忠处结算承建桐梓县**街道“**国际”项目的保证金及违约金60万元,在唐某某对王某甲的债务已无连带保证责任的情况下,李三忠指使被告人牟洪波、蔡辉结算唐某某与**公司的借款及利息共计25.8万元的同时,强行扣除了王某甲与**公司的借款8万元。在不接受就无法与**公司结算债务,也无法退得保证金的威胁下,被害人唐某某无奈被强拿硬要8万元。
(五)被告人李三忠、黄某甲寻衅滋事罪
2014年3月3日,被告人李三忠向杨某乙非法放贷500万元,杨某乙支付200万元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所欠债务。2015年,李三忠安排牟洪波、蔡辉多次向杨某乙电话索债。之后,牟洪波又亲自带领庹华其驱车赶往杨某乙公司追债。
2016年7月,李三忠安排被告人黄某甲、令某甲到桐梓县**镇**园区杨某乙办公室,对杨某乙采取蹲守、监视方式逼债,黄某甲、令某甲连续三天在杨某乙办公室对其蹲守、监视,导致杨某乙无法正常开展工作。黄某甲、令某甲连续三天均于上午到达杨某乙办公室向其追债,直至当日下班后才离开,期间与杨某乙同吃午饭,寸步不离,威胁称不还钱就不走、扬言不还钱就要堵工。基于黄某甲及手露纹身的令某甲一直蹲守、监视在杨某乙办公室的情形,杨某乙在接待人员到访时只能要求对方改天再来。同年10月某日,李三忠再次安排黄某甲到杨某乙公司逼债,黄某甲以“如果这次再不还款,你们公司就不要想动工,你走那里我就跟着去那里”相威胁,杨某乙向李三忠打电话求情,在支付18万元利息并保证限期还款后黄某甲才离开公司。同年10月某日,黄某甲在桐梓县**KTV消费时遇到杨某乙,对杨某乙辱骂并抓扯其衣领欲殴打杨某乙,幸遇旁人劝阻杨某乙才避免被打。
(六)被告人李三忠、庹华其、成颢、牟洪波寻衅滋事罪
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期间,**公司以3分、4分、5分不等的高利息向令某丙非法放贷共计450万元,令某丙支付126万元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所欠债务。2016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三忠、牟洪波、庹华其等人在**公司商议向令某丙追债事宜,李三忠和牟洪波安排庹华其带领被告人成颢、令某甲对令某丙采取脚跟脚方式追债,令某丙不敢回家便到其子令某丁经营的桐梓县**街道**宾馆留宿,其间,庹华其曾亲自到**宾馆现场“督导”令某甲等人追债情况,并责令令某甲等人继续全天候跟踪贴靠令某丙,令某丙被跟踪贴靠一个多月后,支付了29余万元利息给**公司,庹华其确认收到该款项后才将令某甲等人暂时撤回。
(七)被告人李三忠、牟洪波、庹华其寻衅滋事罪
2015年初,被告人李三忠安排牟洪波、蔡辉梳理**公司非法放贷的欠帐名单,后召集被告人牟洪波、庹华其、蔡辉等人开会分摊任务,并安排牟洪波带领庹华其、蔡辉照单非法追债。牟洪波按照分工安排蔡辉打电话催债,自己带领庹华其上门讨债。期间,牟洪波、庹华其为加大力度,在人手不够时增派蔡辉、张某甲、成颢、令某甲等人参与非法讨债。李三忠经常调度追债情况,并提出“追债不光打电话,还要上门追,跑勤点,实在不行就把人带回公司”,经李三忠安排,牟洪波、庹华其、薛某甲等人相继对胡某甲、余某某、周某乙及李某丙非法追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4月,**公司以3.5分月息向胡某甲非法放贷200万元,被害人胡某甲支付100万元本金及96万元利息后无力继续支付所欠债务。2015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14时许,被告人李三忠通知胡某甲、胡某乙到**公司算账,二人到达**公司后,被告人李三忠以“不还钱就走不到路”、被告人庹华其“如果拿不出钱来就有生命危险”对胡某甲、胡某乙进行威胁,胡某甲、胡某乙二人不断向李三忠求情,之后李三忠等人见胡某甲、胡某乙二人无钱还债,便逼迫胡某乙在事先打印好的还款协议上签字。胡某甲、胡某乙被扣留3个小时后才获准离开。2016年5月12日9时许,被告人李三忠按照惯常手段通知胡某甲到**公司清算所欠债务,胡某甲到达**公司后随即被李三忠、蔡辉、牟洪波、庹华其等人扣留不准离开,以胡某甲需要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为由,逼迫胡某甲在蔡辉事先准备好的63万元利转本借款合同上签字,胡某甲拒绝签字,被告人牟洪波以要殴打胡某甲,李三忠、庹华其以“不签字就出不了门”对胡某甲实施威胁,后胡某甲被迫签字,并将身份证与银行卡交给蔡辉以制造虚假的资金走账流水才得以离开,胡某甲被限制人身自由约3个小时。
2、2012年,**公司向贵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公司)非法高利放贷累计1560余万元,**农业公司支付部分本金及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非法债务。2017年,被告人李三忠为索取非法债务,安排被告人牟洪波天天给余某某打电话追债,牟洪波并带领被告人庹华其数次到余某某办公室追债,为加大追债力度,被告人李三忠又安排被告人牟洪波按惯例带领被告人庹华其、薛某甲及部分**公司债权人到**院找余某某和**农业公司合伙人徐某甲、周某乙等人索债。2017年3月,牟洪波打电话叫徐某甲带路,因徐某甲怕遭牟洪波等人的继续滋扰,遂前往与庹华其、薛某甲等人到遵义市区找余某某,牟洪波等人驱车到达遵义**院后,徐某甲电话联系余某某,因余某某在开会未能按时接待,约半小时后,牟洪波连续两次电话责令余某某下楼偿还债务,因余某某正在安排工作,牟洪波等人等候约一小时未果,便心生不满,遂指使薛某甲冒充债主代表打电话,扬言要到遵义市信访局、市政府闹事反映余某某经商。余某某因被恐吓立即离开办公场所,前往向牟洪波等人求情,未果,余某某又给李三忠电话求情,并承诺限期还款后,李三忠才安排牟洪波带人离开。2017年6月16日10时许,李三忠及牟洪波组织庹华其、薛某甲、金某乙、帅某某、黄某丁、祝某某等人再次到遵义市**院找余某某施压索债。牟洪波要求薛某甲、黄某丁等人以**公司债权人,其生活困难为由,在现场吼凶点,嘱咐把假戏演真。随后,牟洪波带领庹华其、薛某甲等人到达遵义市**院,等候约一小时后未等到余某某,牟洪波又带人赶到“**”公司滋扰,余某某得知情况后立即电话联系周某乙,周某乙立即驱车从贵阳奔赴到**农业公司,薛某甲又冒充**公司债权人向周某乙索债,并随意辱骂周某乙,帅某某、黄某丁等人趁机起哄,并以不还钱就不离开相威胁。薛某甲又以余某某经商并要带人到遵义市信访局、遵义市纪委上访相威胁,滋扰数小时后,周某乙担心事态扩大会影响余某某的工作及自身安全,遂承诺等到当月底还款,牟洪波向李三忠报告追账情况,后李三忠才同意牟洪波带人离开。次日,周某乙因受薛某甲等人的滋扰,被迫答应薛某甲索要的5万元钱。之后,余某某、周某乙等人怕再次受到滋扰,积极筹款后还债390万元给李三忠。
3、2012年,**公司以4分月息累计向李某丙非法放贷1600万元,至2017年,经李某丙偿还后尚欠50万元无力继续偿还,被告人李三忠安排庹华其继续找李某丙追讨尾债。2017年9月6日上午,被告人庹华其未打通李某丙电话便到**公司附近的“大汉”足疗城寻找,未果。14时许,庹华其在桐梓县嘉华小区巷道遇到李某丙心生不满,当众辱骂并欲强行将其带回**公司索债,李某丙不从,庹华其挥拳殴打其头部、面部等,李某丙不敢反抗遂被带到公司办公室。庹华其向李三忠汇报情况后继续辱骂李某丙,李某丙还口时又险遭殴打。牟洪波接到蔡辉汇报后担心事态闹大,遂将李某丙带到李三忠办公室看管。16时许,李某丙寻机报警,公安人员出警将李某丙解救。
(八)被告人李三忠、牟洪波、庹华其、蔡辉敲诈勒索罪
2014年10月10日,**公司以4分月息向邓某甲、周某丙非法放贷60万元,该款实为刘某丙借款,由刘某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蔡辉当日转账60万元至刘某丁账户,并收取砍头息现金2.4万元,又假借行规拒绝将借款合同、付款凭证交与被害人持有。同年11月16日,刘某丁支付利息现金2.4万元。
2014年12月某日,被告人庹华其、牟洪波、蔡辉将刘某丁、邓某甲、刘某丙扣留于**公司办公室逼债,牟洪波、庹华其谎称该借款是庹华其的,以此施压,刘某丁于同年12月26日支付利息2.4万元及违约金4.5万元。2015年1月9日,**公司多次索债后刘某丁转账偿还30万元本金及5万元利息,刘某丁要求出具收条或更改借款金额为30万元被拒。
2015年7月4日,被告人牟洪波、庹华其、蔡辉为实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按惯例通知刘某丁、邓某甲到**公司逼债,逼迫刘某丁、邓某甲承认借款为60万元,强迫其签订借款60万元的虚假《还款合同书》,刘某丁、邓某甲提出已偿还借款30万元,拒绝在虚假的《还款合同书》上签字,牟洪波、庹华其、蔡辉将刘某丁、邓某甲扣留于**公司办公室,威胁称不签字就不准离开,刘某丁、邓某甲被限制人身自由数小时,后被迫签字才得以脱身。
2016年7月14日,被告人李三忠、牟洪波、蔡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隐瞒已收取被害人30万元本金及12.2万元利息、4.5万元违约金的事实,以虚假的《还款合同书》向桐梓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中,邓某甲、刘某丁提出已偿还本金30万元,被告人仍然不承认此事实,因邓某甲、刘某丁无证据,无奈接受分期偿付借款本金60万元及承担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因邓某甲、刘某丁找到还款35万元的银行流水,并多次找到桐梓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反映该情况,**公司才提出和解方案,按65万元计算刘某丁、邓某甲所欠本金及利息,其余的不再追偿。
(九)李三忠、牟洪波诈骗罪
2011年11月22日,**公司以5分月息向王某乙非法放贷20万元,同时签订《借条》和《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期为三个月,违约金为借款总金额的20%,当场收取“砍头息”1万元。王某乙按约定归还利息至2012年4月,同年4月26日,王某乙归还本金12万元,并与李三忠重新口头约定将剩下本金8万元的月息降为4分,但在王某乙提出将原来的借条重新出具为8万元时,被李三忠等人拒绝。此后,王某乙按期支付利息至2012年9月,合计付息6.92万元,后无力继续还款。
2013年9月25日,被告人李三忠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隐瞒王某乙已偿还本金12万元及利息6.92万元的事实向桐梓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以被告人送达地址不确定予以驳回。
2016年2月29日,被告人李三忠、牟洪波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再次故意隐瞒被害人王某乙已偿还本金12万元及利息6.92万元的事实向桐梓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缺席判决王某乙支付桐梓县**公司20万本金及违约金4万元。后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因王某乙提出已归还12万元的事实,蔡辉将此款在执行款项中予以减除。
(十)李三忠、牟洪波、蔡辉、张某甲虚假诉讼罪
2013年11月25日,**公司以月息4分非法放贷300万元给王某丙,王某丙支付利息48万元后无力继续偿还债务。
2014年11月3日,被告人李三忠为指使被告人蔡辉、张某甲等人以完善合同为由赶到重庆市王某丙家诱骗王某丙“利转本”重新签订“借条”“借款合同”。被告人蔡辉、张某甲为制造银行资金走帐流水痕迹形成虚假给付事实,遂转款60万元给王某丙,随后又经王某丙之妻雷某某的帐户转回张某甲账户。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李三忠又安排被告人蔡辉、黄某甲赶到重庆市会合张某甲到王某丙家中索债,蔡辉、张某甲再按惯例诱骗王某丙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和“借条”,又制造银行资金走帐流水痕迹形成虚假给付事实,蔡辉在南岸区融侨支行转款158.4万元给王某丙。随后,蔡辉、张某甲催促雷某某转回此款到马某某的帐户内。王某丙未实得上述两笔借款,系虚假债权债务。
2016年11月21日,被告人李三忠按惯例企图以捏造事实借助诉讼手段确认所谓的借款金额,安排被告人牟洪波、蔡辉提供包括上述两份假“借条”在内的证据向桐梓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王某丙偿还借款本金218.4万元和利息,并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以此确保得到虚假债权。在法院开庭审理中,因王某丙委托代理人提出该两笔借款系虚假债务,并要报警,律师沈桂旺经牟洪波同意,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后经法院批准撤回起诉。
2017年5月16日,被告人李三忠再次企图通过诉讼手段确认虚假债权,指使被告人牟洪波、蔡辉向律师沈桂旺、卢旭提供虚假债权的相关资料,隐瞒真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丙、雷某某偿还本金300万元以及含有60万元和158.4万元虚假本金和利息。法院质证后不予认定前述两笔所谓借款为新借贷关系,判决:王某丙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十一)其他犯罪
1、被告人薛某甲寻衅滋事罪
2017年 6月17日,被告人薛某甲参与**农业公司滋事后,利用李三忠犯罪组织名义实施的对滋扰、恐吓行为造成对周某乙的恐惧心理,遂假以借钱为名向周某乙索要20万元,周某乙因担心薛某甲随时都可能再带人到**院和**农业公司滋事,被迫转5万元给薛某甲,薛某甲得款后用于购足彩赌博。
2、被告人薛某甲非法拘禁罪
2014年4月23日,薛某甲以月息5分非法放贷15万元给金某丙,金某丙还部分利息后无力偿还借款。2017年6月9日16时许,被告人薛某甲在桐梓县城街上遇见金某丙后索债,将金某丙带到溱水半岛的一家餐馆内不准离开,随后又将金某丙带到县城10多公里外王某丁的小卖店限制其自由,天黑时又搬到店内继续控制。其间,被告人薛某甲持锑质方形茶盒暴力殴打金某丙头部致伤,薛某甲害怕金某丙报警,指使两名男子送金某丙到桐梓县官渡河医院处治疗。至次日0时许,被告人薛某甲强迫金某丙回到小卖部写了一张借款20万元的“承诺书”后放其离开。金某丙因怕继续殴打不敢报案,被非法拘禁时间超8小时。
(十二)被告人李三忠、牟洪波、庹华其等人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1、 2011年以来,李三忠犯罪组织以**公司为载体,违反相关规定,以月息3分至8分不等利率非法放贷给霍某某、刘某戊、徐某乙、罗某乙等274名借款人,非法放贷本金达430677480元。
2、2011年以来,李三忠犯罪组织针对不能按期还款的借款人周某甲、令某丙、刘某丁、令某戊、朱某某、徐某丙、杨某丙、邓某乙、胡某甲、张某丙、毕某某、陈某戊、周某丁、余某丁、胡某丙、姜某乙、付某乙、苏某某、唐某某、杨某甲等人,通过收取借款人偿还本息时拒不出具还款凭证,隐匿还款事实,或要求借款人签订利转本借条,制造虚假流水等方式,最终通过虚假诉讼谋求胜诉判决,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
3、2015年初,被告人李三忠、牟洪波为追收非法债务,安排被告人庹华其在桐梓县海校街道云海茶楼软硬兼施向唐某某逼债,唐某某无力偿付,被告人庹华其扬言不还钱就要抄家,唐某某因担心其家人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无奈瞒着家人将价值50余万元的房产证交给**公司抵押。
4、2016年7月某日,被告人李三忠安排牟洪波通知令某己到**公司算账索债,牟洪波辱骂并威胁令某戊不还债就派人伤害其子。令某己担心其子遭受伤害,急忙联系王某戊、韩某乙陪同到**公司向被告人李三忠、牟洪波求情,又多次叮嘱妻子王某己接送孩子确保安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借条、借款合同、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何某甲、龙艳、陈某己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甲、唐某某、刘某丁、杨某甲、令某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三忠、牟洪波、庹华其、蔡辉、薛某甲、杨某甲、赵某甲、张某甲、成颢、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三忠、牟洪波、庹华其、蔡辉、薛某甲、杨某甲、赵某甲、张某甲、成颢、黄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公司为载体经常纠集在一起,采用暴力、软暴力手段,在违规高利放贷过程中或追讨债务过程中,有组织地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十名被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分工明确、组织层级清晰,是犯罪集团,应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李三忠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指挥作用,是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牟洪波、庹华其、蔡辉、薛某甲、杨某甲、赵某甲、张某甲、成颢、黄某甲明知是为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仍接受李三忠领导、管理、指挥,并积极参与该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被告人李三忠、杨某甲为逃避国家税收及相关部门监管,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抽逃出资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三忠、牟洪波、张某甲、杨某甲、赵某甲、蔡辉为筹集**公司非法放贷资金,擅自向不特定人群高息揽储,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三忠、牟洪波、庹华其、蔡辉、薛某甲、成颢、黄某甲为谋取不法利益,采取恐吓、滋扰、聚众造势等手段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三忠、牟洪波、庹华其、蔡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行占有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三忠、牟洪波隐瞒被害人已还本金及利息的事实提起虚假诉讼,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三忠、牟洪波、蔡辉、张某甲为将不受法律保护的高利息合法化,采取利转本方式捏造新的借贷民事法律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甲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三忠、牟洪波、庹华其、蔡辉、薛某甲、杨某甲、张某甲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各被告人的违法犯罪所得,用于作案的犯罪工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存款人所获收益等,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 丰
刘龙康
林乾进
冉陆钗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李三忠现羁押于正安县看守所,被告人牟洪波、赵某甲、杨某甲、成颢、黄某甲、薛某甲现羁押于道真县看守所,被告人庹华其、蔡辉现羁押于绥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桐梓县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