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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不福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李不福,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2018年11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2018年11月2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立案侦查,2019年11月29日送到戒毒所治疗,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院批准,于次日被临高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不福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1日中午11时许,陈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李不福购买毒品,之后李不福向“不精”购买毒品并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了两粒毒品给陈某某。

2.2018年11月1日下午17时许,陈某某电话联系李不福购买毒品,李不福以300元的价格向“不精”购买3粒毒品,之后在临高县**镇**村以250元的价格贩卖2粒毒品给陈某某。

3.2018年11月2日中午12时许,陈某某联系李不福购买毒品,李不福说可以去帮陈某某购买毒品,但是得给一粒毒品给李不福,陈某某同意后,李不福带着陈某某的300元去向“不精”购买毒品,在来和陈某某交易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李不福处缴获交易后的3包疑似毒品及1部手机。

公安机关从陈某某、李不福身上扣押的毒品经称量净重分别为0.03克、0.03克、0.04克、0.04克、0.03克、0.03克、0.04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毒品去向说明、通话清单、扣押清单、毒品提取、取样、称量笔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不福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文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不福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曾梅        

书 记 员:林丹攸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李不福现羁押在临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涉案物品手机壹部,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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