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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丕显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二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李丕显,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宣恩县,住宣恩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2019年10月14日被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13日因吸毒被恩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本案,2019年11月15日被恩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戒毒两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丕显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李丕显在自己开房住宿的恩施市姐妹宾馆402房间容留吸毒人员周某某、张某甲(别名张某乙)、谢某乙的方式吸食冰毒一次,后容留吸毒人员、张某甲、谢某甲、“鱼儿哥”(绰号)四人在该房间吸食冰毒两次。次日,李丕显将房间换到401房间,容留吸毒人员周某某、张某甲、谢某甲、“鱼儿哥”在401房间吸食冰毒一次,14日又在该房间容留周某某、谢某甲、陆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陆某某、周某某、杨某某、谢某甲等人的证言;3.检查、辨认等笔录;4.被告人李丕显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丕显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向宗卿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丕显现羁押在恩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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