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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世成诈骗案)(公开版)_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红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李世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住河南省辉县市******交通肇事罪,于201312月30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世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李世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案发,被告人李世成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牛某某、张某某等为微信好友,编造新乡市**局**处处长李某某的身份取得被害人信任,以安排工作、低价购买商品房、购买车位、需要活动经费、购房定金、车位定金等为由,诈骗牛某某、张某某等10名被害人共计207065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李世成以安排工作、办理证件等为由,骗使牛某某在新乡市红旗区**街**号家中多次向其转款共计49600元。

2.2019年12月份,被告人李世成以购买商品房、车位、跑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在新乡市卫滨区**街家中向其转款共计10000元。

3.2019年7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李世成以办事、租房等为由骗取朱某甲共计34300元。

4.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李世成以帮被害人朱某乙孩子找工作为由,骗取朱某乙31175元。

5.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李世成以帮被害人郭某某儿媳妇介绍工作、出交通事故等为由,骗取郭某某34300元。

6.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李世成以帮被害人梁某某安排工作为由,诈骗梁某某1500元。

7.2019年12月份,被告人李世成以购买车位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某3000元。

8.2019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李世成以帮被害人刘某某安排工作为由,骗取刘某某5890元。

9.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李世成以买房子、家里迁坟、生病住院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宁某某37100元。

10.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李世成谎称自己急用钱,骗取被害人魏某某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世成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牛某某、张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李世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世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世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劲草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世成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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