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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世杰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1010号 

被告人李世杰,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岸区**村**号**楼**号。2016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2月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于2020年8月17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3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世杰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20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李世杰在收取了购毒人员黄某某通过微信转帐方式支付的人民币730元后,按约定来到本市江岸区堤角公园门口,双方见面后,李世杰将4颗红色片剂和1小袋白色晶体物贩卖给黄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黄某某身上收缴上述交易的红色片剂和白色晶体物,并从李世杰身上查获1颗红色片剂。经称量和鉴定,上述5颗红色片剂和1小袋白色晶体物共重0.54克,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检定证书;3.帐单详情、微信聊天截图、毒品照片、称量照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4.证人黄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李世杰的供述;6.检验报告;7.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世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世杰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世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李世杰具有累犯、毒品再犯、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世杰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倩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世杰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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