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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世琴介绍卖淫案)_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李世琴,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贵州省毕节市,住重庆市涪陵区**盘**栋**。2017年5月8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世琴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沈凤鸽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将本案退回丰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丰都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再次将本案退回丰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丰都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陈某某(另案处理)于2018年4月1日租赁了谭某某位于丰都县**街道**路**号附**号的门面。后吴某某、徐某某、曾某某等多人到该门面进行卖淫活动,被告人李世琴应陈某某要求到该门面内帮忙打扫卫生、与嫖客讲价、收费等。2019年7月3日晚上,方某某(另案处理)请其外地朋友邓某甲、邓某乙吃饭,饭后将二人送到丰都县三合街道“君之都”宾馆休息。后方某某和邓某乙等人又到陈某某租赁的门面内,由方某某和李世琴谈好嫖娼项目及价格,并通过微信支付嫖资1400元给李世琴。方某某和邓某乙挑选了卖淫人员吴某某和徐某某后返回“君之都”宾馆。当日晚上徐某某和邓某乙、吴某某和邓某甲在宾馆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李世琴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邓某乙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李世琴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微信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世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世琴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世琴有累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世琴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世琴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 汉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世琴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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