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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世纪、夏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707号

被告人李世纪,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0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四川省达州市,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若晨、张远梅,重庆禾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垫江县,住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洪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垫江县,住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垫江县,住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8年8月8日被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传甫,重庆政郎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兰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万鹏,重庆山语(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重庆市渝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世纪、汪某某、洪某某、夏某某、兰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审查起诉期限自2020年3月28日至同年4月11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5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开始,被告人李世纪等人代理境外 “果博东方”赌博网站,通过互联网连接境外赌场实时视频,招揽赌客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其按一定比例从赌博网站获取洗码费、从赌客处获取抽头渔利,赌客可通过李世纪等人获取玩家账号、密码,后登陆“果博东方”赌博网站或者手机APP进行赌博,也可前往李世纪先后在重庆市渝北区黄泥紫荆广场、江北区北滨路恒大中央广场、南岸区南滨路珊瑚水岸等地开设的赌场内下注参赌。其间,被告人李世纪雇佣被告人汪某某、洪某某为其收取、结算赌资,对接在境外赌场的李某某(另案处理)为赌客上、下分等,汪某某、洪某某每月获取人民币5000余元的固定工资。已查证,被告人汪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收取赌客詹某某、周某某等人赌资共计人民币6680799元,被告人洪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收取赌客赌资共计人民币7003691元。

2019年10月中旬开始,被告人兰某某、夏某某先后在重庆市渝北区龙昌街65号3-3、五星路259号2-3、水木天地3号楼5-6房间内,利用从李世纪、李某某处获取的“果博东方”赌博网站的玩家账号和密码,组织杨某某、秦某某、蒋某某、唐某某、傅某某、张某甲、熊某某、胡某某、刘某甲、张某乙等多名赌客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其二人按一定比例从赌客处获取抽头渔利。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兰某某在水木天地3栋5-6房间内聚众赌博时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民警当场查获赌资人民币34500元。已查证,上述期间,被告人兰某某、夏某某通过微信、银行账户收取赌客杨某某、秦某某、蒋某某、张某乙、熊某某赌资共计人民币507700元,通过万某某向赌客刘某甲兑付赌资共计人民币500000元。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汪某某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李世纪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上述案件事实。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洪某某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夏某某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记账本;

2.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情况说明、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秦某某、蒋某某、唐某某、刘某甲、傅某某、张某甲、熊某某、胡某某、万某某、罗某某、陈某某、刘某乙、张某乙、龙某某、龚某某、王某某、詹某某、周某某、韩某某、张某丙、姜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世纪、汪某某、洪某某、夏某某、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网络在线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洪某某、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世纪、汪某某、洪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兰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洪某某、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世纪、汪某某、洪某某三人、被告人夏某某、兰某某二人分别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世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汪某某、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汪某某、洪某某、夏某某、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怡

2020年6月8日

附:1.被告人李世纪、夏某某、兰某某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被告人汪某某住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50233****,被告人洪某某住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30609****;

2.案卷十册,光盘二十四张,笔记本一本;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二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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