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790号
被告人李世超,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6********,彝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乡**村**组**号,现住福建省晋江市**镇**村**号。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3月20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同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2月4日被湖南省泊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2018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世超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晋江市公安局于同年11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世超进入被害人陈某某居住的位于晋江市**街道**公寓**楼**室内欲实施盗窃,被被害人陈某某发现而未能得逞。
2020年7月16日12时许,晋江市公安局民警在晋江市**街道**路附近彩票店抓获被告人李世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金项链照片;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身份证明、前科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张某某和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世超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泉州市中宝金银珠宝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及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关于黄金项链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证人和被告人李世超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世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世超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世超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世超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世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世超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庄如梅
检察官助理洪凯岑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世超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