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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世通、段昌东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李世通,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7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乡**村**号。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吕文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122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镇**村**号。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段昌东,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2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号。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徐小平,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四川省荣县**镇**村**号。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汪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83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山东省济南市**路**号楼**单元**室。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2年8月29日被山东省肥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四川省荣县**镇**道**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镇**村委会华营。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号**室。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89********,汉族,职高文化程度,住江西省**县***。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乙,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江西省**县**乡。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江苏省丰县**镇**号。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乙,曾用名汪某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江苏省新沂市**镇**村**号。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俞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84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余杭县**镇**村**号。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11月30日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2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3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道**栋**单元**。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世通、吕文乐、段昌东、徐小平、汪某甲、罗某某、李某乙、曹某某、王某某、何某乙、徐某乙、滕某某、汪某乙、俞某某、杨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12日、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2019年11月26日、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世通(微信号****)自2018年11月份以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县交警队担任辅警期间,未经允许,擅自违规使用数字证书在公安系统内查询车辆档案信息(包含车辆车主身份及车辆登记抵押等信息),后以每条人民币40-6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的价格通过微信出售给被告人徐小平、微信号***(身份不明)、微信号***(身份不明)等下家。经查明,被告人李世通通共计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600余条,涉案金额99300余元。

被告人吕文乐(微信号***)自2018年9月份以来,在宁夏银川市**区交警队担任辅警期间,未经允许,擅自违规使用数字证书在公安系统内查询车辆档案信息(包含车辆车主身份及车辆登记抵押等信息),后以30-40元左右的价格通过微信出售给被告人段昌东、“孙飞虎”(身份不明)等下家。经查明,被告人吕文乐共计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2100余条, 涉案金额86600余元。

被告人段昌东(微信号***)自2018年6月份以来,通过微信从被告人吕文乐、微信号***(身份不明)等人处购买车档信息(包含车辆车主身份及车辆登记抵押等信息)后,出售给被告人汪某甲、罗某某、王某某、微信号***(身份不明)等下家,并从中赚取15-25元不等的差价。经查明,被告人段昌东共计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达2100余条,涉案金额87500余元。

被告人徐小平(微信号***)自2018年9月份以来,通过微信从微信号***(身份不明)、微信号“wxid_fjypy9rl8a5g12”(身份不明)等人处购买车辆档案信息(包含车辆车主身份及车辆登记抵押等信息)后,出售给被告人罗某某、汲某某(另案处理)、微信号***(身份不明)、微信号***(身份不明)等下家。经查明,被告人徐小平共计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达760余条,涉案金额49700余元。

被告人汪某甲(微信号***)自2018年12月份以来,通过微信从被告人罗某某、段昌东、曹某某、微信号***(身份不明)、微信号***(身份不明)等人处购买车辆档案信息(包含车辆车主身份及车辆登记抵押等信息)、公民户籍信息、婚姻信息、开房信息、手机定位等公民信息,后出售给被告人滕某某、微信号***(身份不明)、 微信号***(身份不明),微信号***(身份不明)等下家,从中赚取5-40元不等的差价。经查明,被告人汪某甲共计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达500余条,涉案金额40500余元。

被告人罗某某(微信号***)自2018年9月份以来,通过微信从被告人徐小平、微信号***(身份不明)等人处购买车档信息(包含车辆车主身份及车辆登记抵押等信息)后,出售给被告人汪某甲、李某乙、***(身份不明)等下家,并从中赚取5-20元的差价。经查明,被告人罗某某共计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达400余条,涉案金额27700余元。

被告人李某乙龙(微信号***)自2018年5月份以来,通过微信从被告人罗某某、微信号***(身份不明)等人处购买车辆档案信息(包含车辆车主身份及车辆登记抵押等信息)后,出售给微信号***(身份不明)、微信号***(身份不明)等下家,并从中获取5-25元不等的差价。经查明,被告人李某乙共计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达290余条,涉案金额23300余元。

被告人曹某某(微信号***)自2018年11月份以来,使用微信从微信号***(身份不明)、微信号***(身份不明)等人处购买公民车档信息(包含车辆车主身份及车辆登记抵押等信息)、公民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机主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后,出售给被告人汪某甲、微信号***(身份不明)等下家,从中赚取5元左右的差价。经查明,被告人曹某某共计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达2000余条,涉案金额11600余元。

被告人王某某(微信号***)自2018年5月份以来,通过微信从被告人段昌东、微信号***(身份不明)等人处购买公民个人车档信息(包含车辆车主身份及车辆登记抵押等信息)后,出售给微信号***(身份不明)等下家,并从中赚取10-20元不等的差价。经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共计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达160余条,涉案金额10000余元。

2018年11月至今,微贷网苏州区域加盟店(高新店、相城店、昆山店、张家港店、常熟店、太仓店、吴江店)因车辆抵押贷款业务需要查询车辆档案(包含车辆车主身份及车辆登记抵押等信息),遂通过微信支付等方式从被告人汪某甲等人处购买公民车辆档案信息,每条价格65元至130元不等。经查明,微贷网苏州区域7家加盟店共计非法获取公民车辆档案信息356条,涉案金额34285元。被告人何某乙作为微贷网苏州区域实际负责人、被告人徐某乙玉身为微贷网苏州区域登记负责人(协助何某乙管理加盟店),明知加盟店内存在购买公民车档信息的行为,未予以制止并为其报销费用。被告人俞某某担任高新店的店长,在其任职期间(至被查获为止),该店非法获取公民车辆档案信息100条,涉案金额9550元;被告人汪某乙担任相城店的店长,在其任职期间(至被查获为止),该店非法获取公民车辆档案信息121条,涉案金额11350元;被告人杨某甲担任昆山店的店长,在其任职期间(至2019年3月7日为止),该店非法获取公民车辆档案信息59条,涉案金额5805元。被告人滕某某身为昆山店财务人员,除应被告人杨某甲要求非法获取本店所需车辆档案信息外,还帮助高新店、相城店等非法获取车辆档案信息,经查明被告人滕某某共计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达130余条,涉案金额11100余元。

被告人高某某(微信号***)自2018年10月以来,通过微信从被告人段昌东等人处购买公民个人车档信息(包含车辆车主身份及车辆登记抵押等信息)后,出售给他人,并从中赚5元左右的差价。经查明,被告人高某某共计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达400余条,涉案金额24900余元。

2019年5月,被告人汪某甲、曹某某、罗某某、吕文乐、段昌东、王某某、李某乙龙、徐小平、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6月,被告人何某乙、徐某乙玉、李世通通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7月,被告人杨某甲、俞某某、汪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1月,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现被告人王某某家属已退赃13000元、被告人滕某某家属已退赃10000元,被告人吕文乐家属已退赃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暂扣款票据、表格、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葛某某、张某某江、伍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世通、吕文乐、段昌东、徐小平、汪某甲、罗某某、李某乙、曹某某、王某某、何某乙、徐某乙、滕某某、汪某乙、俞某某、杨某甲、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扣押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世通、吕文乐、段昌东、徐小平、汪某甲、罗某某、李某乙、曹某某、王某某、何某乙、徐某乙、滕某某、汪某乙、俞某某、杨某甲、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中被告人李世通通、吕文乐、段昌东、徐小平情节特别严重,其余被告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乙、徐某乙、滕某某、汪某乙、俞某某、杨某甲所实施的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某乙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思

2020年2月17

附:

     1.被告人李世通、吕文乐、段昌东、徐小平、汪某甲、罗某某、李某乙、曹某某、高某某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何某乙、徐某乙、滕某某、汪某乙、俞某某、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处,联系电话:李世通17736****34、汪某甲187*******、曹某某180*******、罗某某135*******、段昌东132********、吕文乐157********、李某乙188********、徐小平135********、徐某乙玉158********、何某乙189********、汪某乙137********、俞某某159********、杨某甲185********、王某某157********、滕某某180********、高某某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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