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9〕3号
被告人李世鹏,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61983********,汉族,中专,原**公司**,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街**胡同**号,现住地天津市北辰区**路**园**号楼**门**号。2018年3月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
被告人马正,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11992********,汉族,大学本科,原**公司**,户籍地天津市西青区**里**号楼**门**号,现住地天津市津南区**路**号。2018年3月8日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世鹏、马正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月,薛某某(另案处理)伙同成某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办公地点在天津市南开区**道**大厦,法定代表人为薛某某,薛某某占股99%、被告人马正占股0.5%、王某某(另案处理)占股0.5%, 成某某为公司**。天津市**资产管理公司自成立以来,薛某某(另案处理)、成某某(另案处理)、李世鹏、马正等人组织员工在人员密集区域以散发传单的方式向不特定人员进行宣传,投资金额二万元起,投资期限三个月至一年不等,对投资人承诺8%至15.5%的高额回报投资人签订《借款居间服务协议》吸揽资金。至案发,共计吸揽资金7628.4523万元,给投资人造成损失7236.1487万元。
2015年11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李世鹏任**资产管理公司武清营业部**,期间,被告人李世鹏及其团队共计吸揽资金2168余万元,未兑付金额2062余万元。
2015年4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马正任**资产管理公司**,期间,被告人马正及其团队共计吸揽资金1168余万元,未兑付金额113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马某甲、马某乙、张某甲、李世鹏、崔某甲、崔某乙、张某乙、樊某某、张某丙、段某某、赵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投资人周某某、王某某等36名投资人证言;
5.同案犯薛某某、王银伟供述与辩解;
6.被告人李世鹏、马正的供述与辩解;
7.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世鹏、马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雪华
2019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十五册,起诉书十三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3.换押证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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