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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世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李世鹏(曾用名李世林),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811994********,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东兴市**镇**村街**组**号。因吸毒,于2013年7月17日被广西省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7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临时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同年10月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世鹏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李世鹏在明知“阮志强”、“黄升钢”(均未到案)将租借的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使用的情况下,仍到广西省东兴市北部湾银行办理了一张62233560********卡号的银行卡后交由二人使用。2018年12月18日,被害人钟某某在福清市**街道**公司内被人在QQ上冒充其领导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诈骗人民币27.7万元,钱款全部转入了6228480128********韦某某账户,其中人民币2万元从韦某某账户转入62233560********李世鹏账户,随后又被转走。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李世鹏注销了该北部湾银行卡。

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李世鹏在广西省东兴市江平镇横江边境检查站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QQ聊天截图、转账凭证、账户交易明细回单、账户明细和销户凭证、情况说明、临时羁押证明、银行业务凭证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世鹏的供述;

4.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世鹏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隐瞒,数额计人民币2万元,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世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世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世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世鹏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 捷

代理检察员:温小燕

2020年1月19日

附注:

1.被告人李世鹏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3册共计17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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