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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世鹏诈骗案)_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李世鹏,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302001********,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镇**村**组。被告人李世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辩护人杨奕文,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世鹏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至19日,被告人李世鹏通过事先购买的QQ号发布虚假的“充值返利”活动信息,诱使被害人胡某某(13周岁)通过扫码等方式先后转账共计人民币61879.7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李世鹏以上述方式先后四次骗取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50596.91元。

2.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李世鹏以上述方式先后四次骗取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11282.79元。

归案后,被告人李世鹏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李世鹏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世鹏的供述与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扣押等笔录;

5.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提取的手机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世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世鹏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世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彦婷

(院印)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世鹏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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