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丙田,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5251987********,汉族,小学文化,案发前在西安**功夫学堂工作,现住西安市莲湖区**院**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6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丙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3日5时许,被告人李丙田在我市碑林区**街**小区**号楼**室员工宿舍内,趁被害人孙某某睡觉之际,将其放在李丙田房间床头柜上的卡包(包内有交通银行信用卡、广发银行信用卡各1张)和一部华为nova4手机(经鉴定:2280元)盗走,后逃至本市雁塔北路工商银行建筑科技大学分理处,用盗窃来的两张银行卡套取现金17500元,并从被害人孙某某的微信账户内转出现金3000元,所得赃款供其挥霍,涉案金额22780元。
2019年12月2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李丙田在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市场**区**号**学校内被民警抓获,该被盗华为nova4手机已于2020年5月8日发还给被害人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报案笔录、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被告人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指认照片;
6.扣押、发还物品清单;
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8.被害人陈述;
9.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丙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丙田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魏岚
附:
1.被告人李丙田现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五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6.发还清单、情况说明、企业详细信息共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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