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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业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18〕210号

被告人李业,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村委会东后**号。因犯出售购买假币罪,于2006年7月13日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2年4月26被假释,2014年11月29日假释期满。因涉嫌购买假币罪,于2018年5月4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业涉嫌购买假币罪,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8日,被告人李业乘坐刘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轿车,由阜南县新村镇到临泉县赵德营,从事先联系的一罗姓女子(另案处理)处购买假币,用透明胶布粘好的黄色纸箱子和一个背包装好后,放置在刘某某驾驶车辆的后备箱内。李业和刘某某驾车返回阜南县新村镇途中,在新村镇乡村公路上被民警查获。当场查获李业乘坐的车辆后备箱内黄色纸箱和背包中100元面额假币20000张、50元面额假币8000张,总面额24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情况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业的供述与辩解;4.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业购买伪造的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购买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业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信志强

2018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业现羁押在安徽省阜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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