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业敏,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及户籍地海南省澄迈县,住澄迈县**镇**村委会**港**号。其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05年、2007年、2015年被澄迈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9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澄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16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蔡婷,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业敏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澄迈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6月1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7月31日至8月31日、自2019年10月12日至11月1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7月18日至8月1日、自2019年10月3日至10月17日、自2019年12月12日至12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黄世影(已判决)获知被告人李业敏有毒品售卖,向李提出要售卖毒品获利的请求,李业敏答应。
2017年9月18日,黄世影与吴学科(已判决)联系好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5万元交易一板海洛因(350克),后联系被告人李业敏拿货。次日,吴学科携带15万元购毒款到澄迈县**镇**茶艺馆交给黄世影,黄世影于当天到**镇**巷路口附近将15万元交给被告人李业敏。9月22日,李业敏在**镇**港的一条水泥路上将1板海洛因(350克)交给黄世影,黄世影交给吴学科。
2017年9月23日,吴学科以毒品质量不好为由,向黄世影提出要退货。随后,黄世影和吴学科到**巷找到被告人李业敏退还了350克海洛因。后双方商定仅退款4万元、不再退货,李业敏遂将350克海洛因和4万元先后退给黄世影,黄世影再交给吴学科。
2017年10月8日,吴学科在售卖海洛因给李某甲时被公安民警抓获,从李某甲身上扣押到毒品2.37克,经鉴定含有海洛因成分;在吴学科家中扣押到毒品疑似物10小包,净重134.36克,经鉴定其中115.09克检出海洛因成分,9.44克检出大麻酚和四氢大麻酚成分,1.4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3.73克检出二甲基砜成分,3.81克未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成分。
2019年3月8日,被告人李业敏在其家中被澄迈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强制戒毒决定书、(2018)琼96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世影、吴学科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业敏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琼公物鉴(理化)字[2017-1533]号理化检验报告;
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业敏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350克,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祝修林
书 记 员:符策俊
附:
1.被告人李业敏羁押于澄迈县看守所。
2.案卷5册。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
4.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