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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业权盗窃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李业权,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84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街道****组,住榆树市****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600元,于2020年5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2020年9月26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榆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业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业权于2020年9月23日10时许,窜至吉林省榆树市**乡**村,从后墙翻入被害人常某某家院内,将窗纱破坏后进入屋内,因未翻到有价值的物品,从窗户跳到连廊,在连廊拿走一个钳子。后李业权又从墙跳进常某某邻居郭某某家,用从常某某家拿的钳子将郭某某家门锁破坏后进入屋内,未翻到有价值物品后翻墙离开。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常某某、柏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业权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业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业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业权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业权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冬梅

检察官助理:谢东妍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业权现羁押在榆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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