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二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李东,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74********,汉族,中共党员,初中肄业,个体承包工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村**号**,住北京市平谷区**胡同**幢**单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辩护人王俪淇,北京泰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东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2月3日至2020年1月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9月7日至2019年9月20日、2019年11月19日至2019年12月3日、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末至2019年1月,被告人李东隐瞒其仅承揽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北京市顺义区**地区**项目A区两幢楼房的木工工程的事实,冒充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的负责人,谎称自己能将工程分包给他人,并伪造北京顺义**项目(C区)之结构劳务分包合同、建筑劳务授权委托书、建筑劳务工程承包合同以获取他人信任。
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李东经他人居间介绍,采取上述方式欺骗被害人宋某某与其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内部承包合同,骗取宋某某合同相关款项人民币40万元。
2019年1月31日,被告人李东采取上述方式欺骗被害人岳某某与其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内部承包合同,骗取岳某某合同相关款项人民币15万元。
被告人李东将骗取的人民币55万元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消费。
后被害人岳某某因未能进场施工到**项目工地核实,得知被骗后报警。被告人李东于2019年5月30日在北京市平谷区被民警查获。
被告人李东家属已代其退赔岳某某人民币15万元;被害人宋某某的人民币40万元未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北京顺义**项目(C区)之结构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建筑劳务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建筑工程劳务内部承包合同复印件、李东、李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李东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孔某某、刘某甲、韩某某、刘某乙、孙某某、曹某某、董某甲、董某乙、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东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附李东手机的检出数据及检材照片;6.其他证明材料:电话查询记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立德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东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7册(含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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