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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东方盗窃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0〕414号

被告人李东方,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河南省许昌市**镇**村**组。2018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捕,10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东方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12日晚,被告人李东方在谢某甲正在装修的、位于本市白云区**街******号的房屋内,使用剪刀、刀片,偷得电线一批。8月28日23时许,李东方准备再次进入上址盗窃电线时,因警报响起而逃离现场。经鉴定,上述被盗电线共价值人民币84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刀片、剪刀等物证;

2、到案经过、监控截图、电线购买收据等书证;

3、被害人谢某甲的陈述;

4、证人谢某乙的证言;

5、被告人李东方的供述、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鉴定意见;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东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东方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东方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李东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李东方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浩铭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东方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光盘六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刀片、剪刀等,请依法判处没收。

4、本案与值班律师协商,签署《具结书》一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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