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0〕414号
被告人李东方,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河南省许昌市**镇**村**组。2018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捕,10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东方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12日晚,被告人李东方在谢某甲正在装修的、位于本市白云区**街**村**巷**号的房屋内,使用剪刀、刀片,偷得电线一批。8月28日23时许,李东方准备再次进入上址盗窃电线时,因警报响起而逃离现场。经鉴定,上述被盗电线共价值人民币84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刀片、剪刀等物证;
2、到案经过、监控截图、电线购买收据等书证;
3、被害人谢某甲的陈述;
4、证人谢某乙的证言;
5、被告人李东方的供述、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鉴定意见;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东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东方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东方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李东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李东方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浩铭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东方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光盘六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刀片、剪刀等,请依法判处没收。
4、本案与值班律师协商,签署《具结书》一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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