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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东方盗窃案)_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李东方,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乡**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曾因盗窃,于2016年8月1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东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东方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李东方到东海县石湖乡石湖村老村委会门前,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将庄某某一辆白色“小鸟”牌二轮电动自行车盗走,后将该电动车上5块电瓶拆卸下来出售,得款150元用于个人生活;经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80元。

2019年12月25日晚上,被告人李东方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涉案电动车车架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海县公安局户籍证明、发破案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前科劣迹情况登记表、扣押清单,东海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庄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李东方供述与辩解;

4.东海县**局价格鉴定意见;

5.东海县公安局现场指认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东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东方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东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单华奎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东方现羁押在东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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