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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孙某某寻衅滋事案)_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捕前住莫旗**农场**委**楼院内**车库,2013年4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农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经莫旗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农垦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莫旗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3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捕前住**农场**洗浴中心,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2007年11月15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被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农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经莫旗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农垦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莫旗看守所。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大兴安岭农垦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和孙某某(李某某与孙某某系在泰来监狱服刑时相识)于2019年10月29日15时许,在甘河农场十七队孙某某家喝酒期间,李某某提到许某某把他老叔窦某某、老婶王某某整进监狱里的话语,扬言要把许某某家玻璃砸了,替窦某某出气。随后李某某带领孙某某驾驶白色大众宝莱轿车来到甘河农场许某某经营的莫旗生跃农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化肥农药种子门市房,李某某下车拿起门南侧的三腿凳子砸门玻璃没砸动,又拿起门北侧的液化气罐,将门玻璃依次砸碎,砸到最后一块玻璃时,李某某顺势将液化气罐扔进门市房内,砸到桌子上并将室内三个花盆砸碎,之后二人上车倒车后准备离开,这时陈某某来到现场,李某某随即让孙某某再砸一遍玻璃,后孙某某用右胳膊肘将门上大块的还没有掉下来的玻璃又砸了一遍。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贰仟柒佰伍拾肆元整(¥2754.00元)。

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于2019年10月31日被抓获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二被告人均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笔录;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无故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二被告人系累犯。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海岩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现羁押于莫旗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四册、光盘七张。

   3.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4.随案移送涉案物品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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