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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东民、潘修魁诈骗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1777号

被告人李东民,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602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号院。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潘修魁,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乡**村委**。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东民、潘修魁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东民、潘修魁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5 月至2019 年8 月份期间,被告人李东民、潘修魁伙同贾某某、张某甲、乔某某、吴某某、饶某某、王某甲、石某某、刘某某、张某乙、班某某、王某乙等几十人加入“香港**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河南省济源市组织、参与诈骗犯罪集团实施诈骗活动。该集团以交纳人民币(币种下同)2900 元换取一点业绩点以及拉人头发展下线成员以获取下线成员提成的方式维持运作,以累计业绩点可晋职从而获取巨额回报为由稳定、扩大诈骗团伙规模,鼓励、支持诈骗团伙成员在虚拟网络上以谈恋爱的方式骗取陌生网友信任,再以生活费、见面的路费等方式骗取陌生网友钱财。该犯罪团伙分工明确、层级管理分明,由老总(或称大经理)、经理、主任、主管、业务员组成。老总负责维持团伙稳定,变卖掌控团伙窝点资源给经理、主任从而非法获利,主要有被告人李东民及贾某某。经理负责团队日常管理、指挥主任组织业务员开展培训活动、收取业务员交纳资金,主要有被告人潘修魁及张某甲、乔某某、吴某某、王某丙等人。主任、主管向经理负责,下达命令、管理业务员缴纳业绩点、管理窝点日常生活、协调女性成员协助男性成员实施诈骗活动,上课提供培训指导业务员实施诈骗活动等系列事务,主要有王某乙、班某某、靳某某、张某乙、石某某、刘某某、王某甲、饶某某、王某丁、史某某、朱某某、芦某某、罗某某等人。业务员实施具体诈骗活动,以拉人头的方式骗被害人前往济源交纳会费成为会员或在网络上以男女朋友相称,以虚构需要路费、生活费、家人生病等各种理由骗取他人钱款。 

经查,被告人李东民在2018 年下半年至2019 年8 月间,在集团中担任大经理一职,掌控团队资源,领导吴某某等经理及王某乙、班某某、靳某某、张某乙等主任(主管)开展诈骗活动。其中,靳某某团队由吴某某直接领导,其涉案金额25997元;王某乙团队涉案金额19921.8元;张某乙团队涉案金额34917.87元;班某某团队涉案金额36251.73元。综上,被告人李东民涉案金额总计至少117088.4元;

被告人潘修魁在集团中担任经理一职,与王某丙共同接受贾某某的领导,带领石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等主任(主管)开展诈骗活动,其中石某某团队包括业务员张某丙、马某某涉案金额总计19642.55元,刘某某团队包括业务员陈某某、纪某某、袁某某、王某戊、高某某涉案金额总计至少36512.48元,王某甲团队包括业务员杨某某(之前在刘某某团队)涉案金额总计20050.1元。综上,被告人潘修魁涉案金额总计至少76205.13 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东民主动交待非法所得去向,公安机关根据其供述对其父亲王福生的银行卡内余额120339.27元予以冻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银行卡冻结表、银行交易明细、微信收入统计表格、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饶某某、王某丙、朱某某、张某甲、史某某、石某某、乔某某、吴某某、贾某某、王某乙、袁某某、王某甲、杨某某、刘某某、张某丙、班某某的证言及证人张某丁、周某某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东民、潘修魁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东民、潘修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东民、潘修魁加入诈骗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东民、潘修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华锋

2020年710

附:

    1.被告人李东民、潘修魁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案卷叁册、补充材料贰拾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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