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19〕753号
被告人李东,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巴南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城房产中介店店长,重庆市渝北区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区**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7年5月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09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0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于2019年11月2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至5月,被告人李某在担任重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巴南区**城房产中介店店长期间,被告人李某在为客户办理房屋中介时,明知行业相关规定,利用客户对公司的信任,隐瞒真相,以要求被害人支付房屋首付款解押、支付办理银行按揭手续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购房款,随后转入百老汇的赌博网站的账户进行网络赌博,挥霍。被告人李某诈骗被害人共计人民币(下同)101407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被告人李某在经办被害人陈某某购买刘某甲在**城3期11栋的房屋合同时,明知行业相关规定,明知根据合同由客户自行交接房款而隐瞒真相,利用客户对公司的信任,以要求被害人陈某某支付房屋首付款解押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陈某某200000元;以收取办理银行按揭定金、手续费等名义通过微信转账骗取被害人陈某某15000元。被告人李某诈骗被害人陈某某共计215000元。
2.2019年2月,被告人李某在经办被害人刘某乙购买田某某在**城3期9栋的房屋合同时,明知行业相关规定,明知根据合同由客户自行交接房款而隐瞒真相,利用客户对公司的信任,以要求被害人刘某乙支付提前接房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刘某乙200000元;以办理公积金贷款收费的名义通过微信转账骗取被害人刘某乙20000元。被告人李某诈骗被害人刘某乙共计220000元。
3.2019年3月,被告人李某在经办被害人王某甲购买蒋某某在**城3期8栋的房屋合同时,明知行业相关规定,明知根据合同由客户自行交接房款而隐瞒真相,利用客户对公司的信任,以要求被害人王某甲支付房屋首付款解押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甲148000元;以收取办理银行按揭定金、手续费等名义通过微信转账骗取被害人王某甲27020元。被告人李某诈骗被害人王某甲共计175020元。
4.2019年3月,被告人李某在经办被害人李某某购买黄某某在**城3期5栋的房屋合同时,明知行业相关规定,明知根据合同由客户自行交接房款而隐瞒真相,利用客户对公司的信任,以要求被害人李某某支付房屋首付款解押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某162600元;以收取办理银行按揭定金、手续费等名义通过微信转账骗取被害人李某某10700元。被告人李某诈骗被害人李某某共计173300元。
5.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在经办被害人代某某购买王某乙在**城3期14栋的房屋合同时,明知行业相关规定,明知根据合同由客户自行交接房款而隐瞒真相,利用客户对公司的信任,以要求被害人代某某支付房屋首付款解押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代某某230000元;以收取办理银行按揭手续费的名义通过微信转账骗取被害人代某某750元。被告人李某诈骗被害人代某某共计230750元。
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李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镇街道办事处**小区外路边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入职申请表、营业执照、存量房交易文件、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账户交易明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重庆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账户管理暂行办理、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实入职情况、房产中介合同、银行账户、微信转账交易明细、房产中介资金管理规定、前科情况及抓获经过。
2证人刘某甲、田某某、蒋某某、黄某某、王某乙、周某某、秦某某、瞿某某、刘某丙、屈某某、范某某、代某某、韩某某、张某某、易某某、涂某某的证言。证实房产交易的具体经过、李某甲诈骗相关情况、公司经办房产中介程序及规定。
3.被害人陈某某、刘某乙、郑某某、王某甲、李某某、代某某的陈述。证实被李某诈骗的具体经过及具体数额。
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诈骗被害人的具体经过及用于网络赌博的事实。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网络在线提取工作笔录等。证实相关物证的提取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财物人民币101407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波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提讯证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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