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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东辉盗窃、张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诉刑诉〔2019〕3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7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鹤岗市**乡**村**组**号,无固定住所。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4日变更为刑事拘留,2019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66********,汉族,高中文化,二手自行车个体经营者,住安徽省合肥市**区**花园**栋**室,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于2019年8月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李某某盗窃

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在江苏省扬州市、泰州市、连云港市、南通市、淮安市、宿迁市等多处流窜作案,采用乘人不备的盗窃方式,以“捷安特牌”、“美利达牌”等高档自行车为盗窃目标,先后实施盗窃十一起,并将所窃得的自行车拆解后,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低价销售给被告人张某某。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一万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5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扬州市**小区**幢楼下,盗窃被害人郝某某“捷安特牌”ATX850型号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637元。

2.2018年6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泰州市**小区**幢**单元楼下,盗窃被害人梁某某“美利达牌”公爵600型号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716元。

3.2018年6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泰州市**小区大门北边墙边,盗窃被害人闻某某“捷安特牌”ATX700型号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341元。

4.2018年10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连云港市**中学门口,盗窃被害人王某某“捷安特牌”ATX660型号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375元。

5.2018年12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南通市**小区**号楼**单元楼下,盗窃被害人顾某某“捷安特牌”ATX660型号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380元。

6.2018年12月3日前后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南通市**城**号楼**单元**楼楼梯道,盗窃被害人董某某“捷安特牌”ATX720型号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802元。

7.2019年3月7日前后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宿迁市**小区34幢楼下,盗窃被害人张某某“捷安特牌”ATX660型号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454元。

8.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宿迁市**园**栋楼下,盗窃被害人高某某“捷安特牌”ATX850型号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039元。

9.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淮安市**小区7号楼下,盗窃被害人卜某某“美利达牌”公爵700型号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350元。

10.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淮安市**小区**栋楼下,盗窃被害人许某某“捷安特牌”ATX850型号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766元。

11.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盐城市**园**单元门口,盗窃被害人商某某“捷安特牌”ATX700型号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582元。

二、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李某某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销售给其的“捷安特牌”、“美利达牌”等高档自行车均系李某某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以低价,先后十余次收购李某某所盗自行车。经鉴定,被盗自行车共计价值人民币17422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出赃款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的支付宝账户交易记录、被告人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金某某、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郝某某、梁某某、闻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清江浦区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扣押、辨认和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非法所得而予以收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莉莉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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