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1〕49号
被告人李中义,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委会*****号。201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1月因犯抢夺罪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9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3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本案,于2020年11月3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中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李中义携带开锁工具窜至本市***街道****小区**单元***室门外,趁无人注意之际,采用技术开锁手段进入室内,窃得被害人燕某某放在主卧室的一条金项链(价值无法认定)和现金人民币8000余元,后逃离现场。
2.2020年11月2日13时许,被告人李中义携带开锁工具窜至本市***街道****小区**单元***室门外,趁无人注意之际,使用门口放置的钥匙开锁进入室内,窃得被害人苏某某放在主卧室的一条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9081元)、一个金戒指(价值人民币3549元)、一串手链、现金人民币5300余元以及若干外币,后逃离现场。
2020年11月3日上午,被告人李中义在浙江省绍兴市**宾馆被公安民警抓获,并被依法传唤到案。同时,公安机关扣押了其身上的一条金项链和一个金戒指。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中义微信、支付宝上扣押了赃款人民币1796.14元,连同上述的金项链、金戒指已经发还给被害人苏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人员概要情况、身份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照片、银行开户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收款收据复印件、金银楼票据复印件、鉴定证书复印件、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2.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归案经过;
3.被害人燕某某、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中义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测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文书;
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
7.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中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且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中义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中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汾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中义现羁押于玉环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李中义讯问笔录及照片6张、调取证据清单2张、银行开户信息1张、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7张、燕某某笔录及照片共6张、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共9张、苏某某笔录及照片共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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