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531号
被告人李中军,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丰县**镇**庄**号。被告人李中军因盗窃,于2011年7月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1年6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被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被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被上海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4月1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中军因盗窃,于2020年8月11日被砀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被告人李中军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中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下午,被告人李中军在江苏省丰县**院内,采取拉车门的方式,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院内一辆车牌号为苏CC****的长安牌面包车盗走,后,以2000元价格将该车卖于丰县**路**二手车店内。经鉴定,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中军的供述与辩解;
5.丰县价格认定和监测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丰县公安局提供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中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中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中军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红娟
检察官助理:范吉超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中军现羁押于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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