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李中华,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4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镇**村村委**村**号。2010年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华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0年12月3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华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8月1日被华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6日被华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佳龙,曾用名刘金轮,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4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乡**村委**村**号。2015年6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华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6年3月27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华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8月4日被华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6日被华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4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镇**村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日被华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6日被华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华宁县公安局盘溪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中华、刘佳龙、王某某等三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13日,被告人李中华在**乡**村委**村吴某甲做活计。5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李中华单独窜至**乡**村委**村**号陈某某家门前,采取秘密手段,将陈某某停放于自家房子旁边的一辆黑色钱江两轮摩托车盗走后藏匿于其住所盘溪镇*村*号院内。5月15日,被害人陈某某在被告人李中华家中找到被盗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440元。
2.2018年6月18日下午,被告人李中华单独窜至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乡**村委**村**号门前,采取秘密手段,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于此的一辆红色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750元。
3.2019年1月27日,被告人李中华单独窜至华宁县**镇**村村委**村**房**处,采取秘密手段,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红色硬功夫牌正三轮摩托车盗走。同年1月28日下午,被告人李中华将盗窃的三轮摩托车停放于乐士堂村路边时被张某某找回。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100元。
4.2019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中华单独窜至云南省华宁县盘溪镇南阳路先某某租住的房屋前,采取秘密手段,将被害人先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红色豪爵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
5.2019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中华单独窜至云南省华宁县**镇**街待客室门口,采取秘密手段,将被害人岳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黑色本田两轮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以500元卖给王某某。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
6.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刘佳龙伙同王某某窜至华宁县**镇**组**街**号**号门前,采取秘密手段,将被害人马某甲停放于此的一辆红色林海雅马哈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00元。
7.2019年6月23日晚上,被告人李中华伙同王某某、刘佳龙窜至华宁县**镇**街往清真寺100米处路边,采取秘密手段,将被害人马某乙停放于此的一辆黑色雅马哈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00元。
8.2019年6月23日晚上,被告人李中华伙同王某某、刘佳龙窜至华宁县**镇**街**街**号门前,采取秘密手段,将被害人关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黑色钱江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00元。
9.2019年6月23日晚上,被告人李中华伙同王某某、刘佳龙窜至华宁县**镇**街**街**号门前,采取秘密手段,将被害人梁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红色五羊本田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
10.2019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中华伙同刘佳龙窜至华宁县**镇**街**号门前,采取秘密手段,将被害人薛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红色五羊本田两轮摩托车盗走后藏匿于盘溪后街一处老房子处,当天下午被薛某某的儿子普某某找回。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00元。
11.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李中华伙同刘佳龙、普某甲(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窜至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乡舍姑村至幕舍村乡村公路路段时,采取秘密手段,将被害人赵某甲停放于此的一辆黑色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00元。
12.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李中华伙同刘佳龙、普某甲(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窜至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镇**村**号车库前,将被害人杨某甲停放于此的一辆红色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0元。
13.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李中华伙同刘佳龙、普某甲(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窜至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镇**村委**村宋某某家车库门口时,采取秘密手段,将被害人杨某乙停放于此的一辆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0元。
14.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李中华伙同刘佳龙、普某甲(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窜至云南省华宁县**镇**村公路边上时,采取秘密手段,将被害人熊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
15.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李中华窜至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镇**街跌龙电站住宿区,采取秘密手段,将被害人施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两轮摩托车盗走。被告人刘佳龙、王某某帮助李中华将摩托车转移到盘溪镇王某某家藏匿。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00元。
16.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李中华窜至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镇**街**号**号处,采取秘密手段,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红色新大洲本田牌两轮摩托车盗走。被告人刘佳龙、王某某明知是李中华盗窃所得的赃物帮助李中华将摩托车转移到盘溪镇后由刘佳龙使用。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
17.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李中华伙同刘佳龙、陈某乙、普某甲(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窜至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乡畜牧厂路段,采取秘密手段,将被害人赵某乙停放于此的一辆蓝白色森科牌两轮摩托车盗走后150元销赃给刘某甲。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0元。
18.2019年7月27日,被告人李中华窜至云南省华宁县**镇**街**号门前,采取秘密手段,将被害人邓某甲停放于此的一辆黑色铃木两轮摩托车盗走后藏匿于王某某家。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
19.2019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中华伙同刘佳龙、普某甲(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窜至华宁县**镇**街**室处,采取秘密手段,将被害人邓某乙一部红色华为手机、盘某甲一部香槟色金立手机盗走。经鉴定,邓某乙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盘某甲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中华、刘佳龙、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中华、刘佳龙、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李中华盗窃数额巨大,刘佳龙、王某某盗窃数额较大,三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佳龙、王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窝藏、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佳龙、王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中华、刘佳龙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中华、刘佳龙、王某某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刘佳龙、王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中华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中华、刘佳龙、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淑芝
检察官助理:曾志雄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中华、刘佳龙现羁押于华宁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75804****,保证人段某某,联系电话15108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5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3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扣押在案的老虎面具一个提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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