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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中平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076号

被告人李中平,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合川区,住重庆市合川区**镇**路**号**单元**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李中平身患传染性疾病,看守所不予收押)。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中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被告人李中平与黄某某(在逃)共谋,由李中平出资购买毒品,黄某某联系购买毒品及贩卖毒品的渠道,所得违法收益由二人平分。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李中平通过支付宝转账给黄某某16500元用于购买毒品,随后二人来到重庆市江北区重钢三厂家属院附近,由黄某某向他人购买了16500元的毒品冰毒、麻古。当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将1小包毒品藏匿于重庆市两江新区中国石油金山加油站附近的一张广告牌下,并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某。

2020年4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李中平通过黄某某事前联系,后前往重庆市两江新区康桥融府小区内,欲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以每克330元、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每颗35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李中平身上、其驾驶的渝D2****车上查获到李中平所有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46.2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16.48克,共计62.76克。

李中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鉴定,上述涉案毒品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车辆卡口记录、体检报告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中平的供述和辩解;

4.毒品检验报告;

5.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称重笔录、封存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中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中平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62.7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中平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中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综上,建议对李中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志刚

检察官助理:汪鑫伟

2020年7月21日

附:1.被告人李中平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8316****;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五张;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对李中平用于作案的手机进行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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