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3578号
被告人李中林,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9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嘉禾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中林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6月,被告人李中林在东莞市**镇多次贩卖冰毒给多名吸毒人员,具体如下:
1.2020年3月至6月,李中林与吸毒人员张某甲、张某乙多次达成毒品交易意向。在收到微信转账的毒资后,李中林在东莞市**镇**村**路段将冰毒交给张某甲或张某乙。其中,3月16日,贩卖600元冰毒;3月31日,贩卖600元冰毒;4月2日,贩卖1650元冰毒;4月6日,贩卖600元冰毒;4月8日,贩卖600元冰毒;4月12日,贩卖600元冰毒;4月13日,贩卖600元冰毒;4月15日,贩卖600元冰毒;4月20日,贩卖600元冰毒;4月22日,贩卖600元冰毒;4月23日,分别贩卖600元、600元冰毒;4月27日,贩卖600元冰毒;5月1日,贩卖600元冰毒;5月19日,贩卖600元冰毒;5月25日,贩卖600元冰毒;5月29日,贩卖600元冰毒;6月1日,贩卖600元冰毒;6月16日,贩卖600元冰毒;6月17日,贩卖1200元冰毒。
2.2020年1月至4月,李中林与吸毒人员文某某多次达成毒品交易意向。在收到微信转账的毒资后,李中林在东莞市**镇**村**市场附近一小巷路段将冰毒交给文某某。其中,1月29日,贩卖500元冰毒;2月18日,贩卖500元冰毒;2月23日,贩卖998元冰毒;3月3日,贩卖500元冰毒;3月5日,贩卖500元冰毒;4月9日,贩卖500元冰毒。
2020年7月8日,公安民警从东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将李中林带回派出所审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文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中林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电子数据:微信转账流水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中林无视国法,多次贩卖毒品给多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锋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中林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3册(含光盘3张、U盘1个)和检察卷1册。
3.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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