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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丰友、鲁万胜等3人诈骗案)_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李丰友,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1197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出生地湖北省随州市,户籍所在地随州市曾都区**镇**村**组**号,住随州市曾都区**号楼**单元**室。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6日被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鲁万胜(曾用名陈军,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枣阳市,户籍所在地枣阳市**镇**村**组**,住枣阳市**区**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平,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枣阳市,住枣阳市**社区居委会**组。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9月29日被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8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14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丰友、鲁万胜涉嫌诈骗罪,被告人王平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补充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13至2020年1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4日至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7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丰友、鲁万胜、王平事先准备道具钱(每扎假币上下两张是100元真币,中间是白纸)、假古钱币等道具,开车到枣阳市、随州市等地实施诈骗。三人按事先商议,鲁万胜冒充古钱币购买人,负责搭讪被害人;王平冒充文物局工作人员亲戚,负责提供古钱币售卖;李丰友冒充购买古钱币的中间商,以自己资金不足、低买高卖可赚取差价为由劝说被害人与其一起投资赚钱。被害人信以为真后将钱款交给李丰友,李丰友谎称让被害人去寻找鲁万胜前来交易,乘机与鲁万胜、王平汇合后驾车离开。三人先后在枣阳市、随州市、谷城县、宜城市等地作案十五起,诈骗金额共计3194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0月19日,被告人李丰友、鲁万胜、王平在枣阳市吴店镇凉水村罗堰水库附近,骗取被害人徐某某现金25000元。

2.2017年12月12日,被告人李丰友、鲁万胜、王平在枣阳市兴隆镇灵庙村在建高铁涵洞附近,骗取被害人谢某某现金32000元。

3.2018年11月1日,被告人李丰友、鲁万胜、王平在枣阳市环城办事处四方工业园附近,骗取被害人李某甲现金24700元。

4.2019年1月12日,被告人李丰友、鲁万胜、王平在枣阳市七方镇太平洋大酒店对面316国道路边,骗取被害人余某某现金31000元。

5.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李丰友、鲁万胜、王平在随州市随县殷店镇代家湾村与火炬村交界处,骗取被害人王某甲现金22700元。

6.2019年3月2日,被告人李丰友、鲁万胜、王平在枣阳市环城办事处王寨村8路公交站终点处,骗取被害人钱某某现金8000元。

7.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李丰友、鲁万胜、王平在随州市随县洪山镇双凤村六组路边,骗取被害人李某乙现金30000元。

8.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李丰友、鲁万胜、王平在枣阳市平林镇平林驾校附近路边,骗取被害人柯某某现金2000元、三轮摩托车一辆。

9.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李丰友、鲁万胜、王平在枣阳市鹿头镇吉庄村三组附近路边,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现金10000元。

10.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李丰友、鲁万胜、王平在枣阳市新市镇红雁河村附近路边,骗取被害人王某乙13000元。

11.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李丰友、鲁万胜、王平在谷城县白龙岗村委会附近路边,骗取被害人赵某某现金20000元。

12.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李丰友、鲁万胜、王平在宜城市白庙村六组水云间餐馆附近,骗取被害人吴某某5000元。

13.2019年6月2日,被告人李丰友、鲁万胜、王平三人在枣阳市王城镇侯氏棉纺厂附近,骗取被害人彭某某现金41000元。

14.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李丰友、鲁万胜、王平在随州市高新区淅河镇沙河村蒋贯桥附近,骗取被害人张某甲5000元。

15.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李丰友、鲁万胜、王平在枣阳市环城办事处三杰面粉厂附近路边,骗取被害人汪某某现金50000元。

上述所骗钱款均已被被告人李丰友、鲁万胜、王平用以赌博等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取款凭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丙、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某、余某某等人的陈述;4.指认现场、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笔录;5.被告人李丰友、鲁万胜、王平的供述和辩解。

二、寻衅滋事罪

2014 年11月16 日19 时许,被告人王平与高某某、琚某某、黄某某、隗某某、蔡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枣阳市北城水果市场对面美宜家餐馆二楼就餐,被害人杜某甲、杜某乙、杨某某、郭某某、李某丁、李某戊等人在一楼大厅就餐。高某某吃过饭后拎着未喝完的啤酒下楼到吧台结帐,行至杜某甲身后时啤酒瓶掉地上摔破,杜某甲误以为是服务员便接话“不需要啤酒”,双方为此发生口角,后被王平等人拉劝开。琚某某行至餐馆门口时放话要掀翻对方桌子,隗某某遂将杜某甲等人就餐的餐桌掀翻,并伙同王平、黄某某等人与杜某甲等人相互厮打,厮打过程中,黄某某持匕首将杜某甲、杜某乙戳伤,隗某某、蔡某某等人持凳子、酒瓶将杨某某、郭某某、李某戊、李某己打伤。经法医鉴定,杜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杜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杨某某、郭某某、李某戊、李某己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杜某甲、杜某乙等人的陈述;4.湖北省枣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被告人王平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丰友、鲁万胜、王平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三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平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丰友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平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红雨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丰友、鲁万胜、王平现羁押于枣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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