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丰飞(绰号“飞哥”),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7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株洲市芦淞区**座**号(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8月2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董家塅分局刑事拘留;经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9月3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董家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丰飞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毒品罪、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于次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7月11日至7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刘某甲(另案起诉)采取笼络、胁迫、提供毒品等方式,以邵阳市籍贯为纽带,先后纠集胡某某(另案起诉)、李某甲(在逃)、段某某(另案起诉)、被告人李丰飞、阮某某(另案起诉)、姜某某(另案起诉)、夏某某(另案起诉)、高某某(另案起诉)、黎某某(另案起诉)等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持续实施抢劫、贩卖毒品、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刘某甲为首,胡某某、李某甲、段某某、李丰飞、阮某某、姜某某、夏某某、高某某、黎某某等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长期盘踞在株洲市,通过非法控制吸毒、贩毒人员,攫取高额经济利益,在吸毒、贩毒人群中逞强立威,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李丰飞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中参与抢劫3起、寻衅滋事1起,非法持有枪支、弹药1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组织犯罪
(一)抢劫罪
1、2018年12月的一天,刘某甲、胡某某、阮某某在株洲市芦淞区金色地标附近遇到被害人杨某某及其女友,阮某某以杨某某的女友欠其5000元钱为由,与刘某甲、胡某某一起强行将杨某某的女友带走。随后杨某某找刘某甲协商,约定由杨某某帮其女友还钱。几天后,刘某甲纠集胡某某、被告人李丰飞、阮某某、“刚毛”(身份不详)等人通过李某乙(另案处理)联系上杨某某,将杨某某挟持至株洲市中心医院附近的湘江边上。刘某甲等人从杨某某身上搜出一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约重20克),刘某甲逼迫杨某某用手指着该包甲基苯丙胺,拍摄了杨某某承认自己贩卖毒品的手机视频。随后刘某甲将该包甲基苯丙胺据为己有,并以到公安机关揭发杨某某贩卖毒品为由,要杨某某交出5万元。后李丰飞与刘某甲等人将杨某某带至株洲市天元区万豪酒店,经协商,杨某某同意交出2万元。杨某某被迫通过其女友交给刘某甲2万元现金和微信转账7000元后,被刘某甲等人释放。
2、2019年6月的一天,刘某甲纠集被告人李丰飞和马某甲、高某某、夏某某等人驾车强行将被害人马某乙从株洲市荷塘区**小区的租房附近押至株洲市天元区湘江边,刘某甲编造马某乙欠杨杨(身份不详)的钱为由,逼迫马某乙交出三万元。刘某甲当场对马某乙进行殴打,逼迫其跳江游泳,马某乙被迫同意交出五万元。刘某甲逼迫马某乙写了一张五万元欠条,并抢走马某乙的一台手机,强行从马某乙的微信中转账7000元给刘某甲。之后,刘某甲等人将马某乙带至株洲市荷塘区建福宾馆一房间内进行非法拘禁。在非法拘禁期间,刘某甲通知李丰飞到该房间,李丰飞要求马某乙将钱给刘某甲,并从“老闷”(身份不详)处购进50克甲基苯丙胺交给马某乙,由马某乙贩卖给他人后将毒资交给刘某甲。随后刘某甲等人携带砍刀、钢管等凶器将马某乙带至荷塘区**广场的租房内,从马某乙的租房内拿走2600元现金,之后刘某甲等人又将马某乙带至该房间非法拘禁,马某乙通过亲戚、朋友凑了2.7万元交给刘某甲后,趁看守的马某甲睡着时逃跑。
3、2019年7月的一天,因马某乙没有把李丰飞购买50克甲基苯丙胺的1万元钱偿还,刘某甲携带砍刀,伙同被告人李丰飞赶到马某乙的租房内。刘某甲当场殴打马某乙。之后刘某甲、李丰飞驾车将马某乙带至株洲市荷塘区合泰涵洞附近的空地里,刘某甲手持警棍殴打马某乙,致使马某乙下体出血。随后刘某甲喊来马某甲,刘某甲、李丰飞、马某甲三人将马某乙带至医院检查,次日,三人又将马某乙带至株洲市荷塘区合泰建福宾馆非法拘禁,在刘某甲等人的威胁下,马某乙通过现金和微信转账交给刘某甲7000元,马某乙趁看守的马某甲睡着时逃跑。几天后,马某乙通过他人交给刘某甲2万元。
(二)寻衅滋事罪
2019年7月1日凌晨1时许,李丰飞和刘某甲、马某甲、高某某、黎某某等人在株洲市天伦瑞玺酒店鼎红KTV唱完歌准备离开时,刘某甲耍酒疯在该酒店大堂内与他人发生口角,正在大厅休息的被害人王某某起身来看,刘某甲冲上前质问王某某,被害人龙某某、黄某某、刘某乙前来劝阻。刘某甲随即殴打黄某某的头部、脸部,李丰飞、马某甲、高某某、黎某某等人见状前来殴打龙某某、黄某某、刘某乙、王某某。刘某甲被一烟灰缸砸中后,指使黎某某到其驾驶的小车后备箱拿来一把砍刀,刘某甲手持该砍刀朝王某某的身上连砍数刀后离开现场。经伤情鉴定,龙某某、王某某两人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2018年10月,刘某甲从他人处购得一把猎枪和两发子弹,先后交给阮某某和被告人李丰飞保管。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李丰飞怕惹来麻烦,遂将该猎枪和两发子弹在其位于株洲市荷塘区**的租房附近交给马某甲。经鉴定:该枪支认定为以火药动力可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两发子弹均认定为弹药。
二、其他犯罪(贩卖毒品罪)
1、2018年8月24日,被告人李丰飞在株洲市芦淞区**社区**栋**室内将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粒约0.09克(按每粒0.09克折算)和0.4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傅某某,傅某某支付毒资300元。
2、2018年8月30日,李丰飞在株洲市芦淞区**社区**栋**室内将甲基苯丙胺片剂20粒(经称量净重1.91克)克和4.19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傅某某,傅某某支付毒资1400元。
3、2018年9月5日至7日,袁某某受余某某委托介绍联系被告人李丰飞,余某某从李丰飞处共购进甲基苯丙胺100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00粒约90克,余某某共支付毒资215000元。
综上,被告人李丰飞贩卖甲基苯丙胺1096.59克。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李丰飞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收缴的毒品、手机等物证;2.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转账记录截图、抓获经过等书证;3.同案人刘某甲、胡某某、阮某某、姜某某、黎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马某乙、龙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李丰飞的供述和辩解;6.伤情鉴定、枪支鉴定、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手机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丰飞伙同他人多次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分别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丰飞伙同刘某甲等人共同实施抢劫、寻衅滋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丰飞伙同刘某甲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李丰飞在共同实施的抢劫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李丰飞在共同实施的寻衅滋事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被告人李丰飞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晓龙
2020年7月25日
附:
1. 被告人李丰飞现羁押于株洲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 起诉书拾叁份、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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