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757号
被告人李丹敏,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9月9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丹敏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一天凌晨,被告人李丹敏在长乐区宏航新城小区12栋旁的过道处,盗走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红旗牌电动车,经长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19元。
2、2019年5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李丹敏在长乐区宏航新城小区7栋旁的过道处,盗走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银灰色雅迪牌电动车,经长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67元。
3、2019年7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李丹敏在长乐区**镇**村**号巨某某家门前,盗走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爱玛牌电动车,经长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
4、2019年8月11日晚,被告人李丹敏等人在长乐区吴航街道国丰花园小区13座楼下,盗走柯某某停放在该处本田XRV小车内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长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已追回被盗笔记本并发还给柯某某。
5、2019年9月8日晚,被告人李丹敏等人在长乐区宏航新城2区28座楼下,盗走李某某停放在该处本田小车内现金人民币31元,后被李某某发现报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王某某、巨某某、柯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丹敏的供述;
5.现场指认笔录;
6.价格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丹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丹敏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本案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丹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清
检察官助理:王正金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丹敏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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