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Z207号
被告人李丽丝,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21988********,汉族,四川省新津县人,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津县新平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吸毒,2019年5月被新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20年11月17日被新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社区戒毒。因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8月被新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1月17日被新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新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丽丝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之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丽丝因怀孕不方便贩卖毒品,便与李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共同出资贩卖毒品。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李丽丝出资1400元,李某某出资4100元共计5500元通过李丽丝的朋友王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向陈某某(另案处理)购买9.5克冰毒,此冰毒由李某某分三次藏匿于其租住房用于吸食及二人贩卖。
2020年11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李丽丝在新津县五津镇纯阳小区附近路边将一小袋冰毒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以微信转帐方式收取毒资人民币400元。
2020年11月16日晚上,被告人李丽丝通过微信收取毒资币300元,向杨某某贩卖冰毒一小袋,由李某某将冰毒送到新津县“金沙城云津观棠”楼盘营销中心的招牌上,杨某某喊其朋友林某某去取毒品时被警察抓获,随后杨某某也被抓获。2020年11月16日,被告人李丽丝被抓获归案。同日,李某某也被抓获,警察在其租住的新津县五津镇**街**号**号**楼**号房间里查获李丽丝与李某某共同藏匿的冰毒5袋,共计净重1.47克。经鉴定均含有甲基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丽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丽丝明知是毒品(冰毒)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丽丝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丽丝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丽丝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丽丝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中毅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丽丝取保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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