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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丽玲诈骗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545号

被告人李丽玲(曾用名李华玉),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晋江市**街道**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6月1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12月15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12月3日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丽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1月11日,自2019年3月12日至2019年3月26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2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丽玲常年在晋江市**街道**社区组织民间标会,**社区的居民庄某某、丁某某等众多被害人参与。

2011年至2015年6月间,被告人李丽玲多次向王某某(已判决)购买“六合彩”并欠下巨额赌债,被告人李丽玲遂利用其组织的民间标会,在“开标”时,以虚构的标会参与人员的名义、抬高当期“开标”利息的手段,将当期标会的钱标走的方式进行“偷标”。至2015年6月8日,被告人李丽玲因资金链断裂而逃匿,被告人李丽玲以“偷标”的方式共诈骗人民币13418340元。

2017年6月15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中山市**镇**华府**栋**室抓获被告人李丽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证明、银行账户明细、晋江市流动基金联谊会交款簿复印件、欠款核查表、工作说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庄某某、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丽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被害人辨认被告人的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丽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丽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鸿森

检察员:许新报

检察员:蔡友添

2019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丽玲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光盘二张。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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